法律常识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

2015年11月03日 | 发布者:王林 | 点击:1900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为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合理利用土地,改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和各地习惯,对建筑物采光纠纷案件的审理提出如下意见:1、城乡建筑物应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影响相邻方的采光

为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合理利用土地,改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和各地习惯,对建筑物采光纠纷案件的审理提出如下意见:


1、城乡建筑物应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影响相邻方的采光。


2、建筑物的采光应保证冬至日午间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或者全天有效日照时间累计不少于两小时。


日照时间的认定,应在冬至日进行实地测量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测算鉴定。


被遮挡建筑物窗户底沿应距地面一米以上,其面积大于规定标准(室内面积的七分之一)的,按规定标准计算。


3、按原基原高翻建房屋影响相邻方采光,或者被遮挡建筑物是在遮挡建筑物建成之后兴建的,不认定为侵权。


4、被遮挡建筑物是违章建筑的,其采光请求不予保护;遮挡物是违章建筑的,不得兴建,已兴建的应当拆除。


5、按城市总体规划设计的建筑物影响相邻方采光的,应允许兴建。但兴建方应为对方解决取暖、照明、调换住房或者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以受影响建筑物的居住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一百元至二百元;被遮挡建筑物列入拆迁范围的,酌情补偿;补偿后列入拆迁范围的,不再返还补偿费。


两方以上建筑物共同造成影响他方建筑物采光的,应由侵权的各方分别承担民事责任。


本意见中"建筑物"是指采光面与东西向夹角不超过30度的建筑物(即北正房)。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王林律师 入驻15 近期帮助过:73344 积分:145373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王林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王林律师电话(16603121788)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6603121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