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最新法律规定的标准及处罚

2015年11月03日 | 发布者:王林 | 点击:1821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法律规定的标准“酒后驾车”分为两类,分别是:饮酒后驾车与醉酒后驾车。两者区分的标准是“血液中酒精浓度”的不同。血液中酒精浓度的判断方法是: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血液或呼气,进行技术检测。“饮酒后驾车”的判断标

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法律规定的标准


“酒后驾车”分为两类,分别是:饮酒后驾车与醉酒后驾车。两者区分的标准是“血液中酒精浓度”的不同。血液中酒精浓度的判断方法是: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血液或呼气,进行技术检测。


“饮酒后驾车”的判断标准为:机动车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醉酒后驾车”的判断标准为:机动车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注:数据源于质检总局、国家标委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第133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 危险驾驶罪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王林律师 入驻15 近期帮助过:73344 积分:145373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王林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王林律师电话(16603121788)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6603121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