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XX民事裁定书(2015)北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A,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保定市颐高电脑城B2G20个体经营户,住保定市,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人家酒楼业主,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A负担,审 判 长 A代理审判员 谢X琨人民陪审员 代姗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