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蠡县XX民事裁定书(2018)XX0635民初1982号原告:A,男,195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蠡县XX,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北XX律师,被告:A,女,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蠡县XX,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北XX律师,原告A与被告B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2018年10月29日,原告A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A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A负担,审判员 房XX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