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新民初字第1983号原告保定市XX,法定代表人A,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门占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XX诉被告A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XX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X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A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B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