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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6月23日 | 发布者:王林 | 点击:11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A、B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河北省保定市中XX民事裁定书(2017)XX06民终4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

律师观点分析

A、B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河北省保定市中XX民事裁定书(2017)XX06民终4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54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7)XX0606民初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原审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的特快专递改退批条中,分别载明了“二次投递无人、无人认领及收件人外出不在”,由此,不能证实A收到开庭传票;原审卷中亦未发现能证实已穷尽其他方式送达给A开庭传票的相关证据,故原审法院缺席判决违反了法定程序,另,本案所涉A在原审的相关诉求,属于A与B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对外债务,应在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的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7)XX0606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0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A审判员 于B审判员 C法官助理 D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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