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亚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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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道堵塞物业是否有责任?

发布者:郭亚杰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3日|分类:消费权益 |5279人看过

【导读】目前本人接触很多小区关于管道堵塞,造成管道反水,导致业主家中被泡,业主以此拒绝缴纳物业费,并且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对于管道堵塞,造成业主家中损失,到底是谁的责任?难道物业公司就是冤大头?本人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要分不同的情况,对于一楼以上,且穿过业主家中的管道,属于业主专有部分,造成管道堵塞,应当认定为“相邻权纠纷”,由堵塞部位楼上业主共同承担责任。并非贯穿于业主专有部分的管道,而是公共部分的管道,或一楼一下的管道,本人认为“应当”为公共管道,物业公司有“疏通”、“定时清理”、“防止堵塞”的义务。本人将整理一篇来源于裁判文书网的案例,关于公共管道堵塞造成损失到底是谁的责任?同时,物业服务合同是对公共区服务的,即使物业服务合同并未具体规定一楼以下管道是否为公共区域,本人认为应该为公共区域。

案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860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原审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王某家因公用排污管堵塞,造成污水从排污管倒灌到王某家中,使王某室内地板积水受损,过错责任方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某某物业系该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对排污管负有维护、保养,保证管道畅通使用的义务,故某某物业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由于事发时段王某家中无人,客观上确实造成溢水现象无法及时发现,使屋内积水如此严重,但这并不能归咎于王某,认定为王某的过错。根据该案事实,法院确认由某某物业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范围,因双方就损失均未表示申请评估,现场地板也于事发后全部拆除,已由王某重新铺设不同材质的地面,故相关的赔偿费用由法院根据现场查看情况确定。某某物业的其他抗辩理由,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不予采信。综上,作出判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丰因家中积水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0元;

二审认为,上诉人是涉案房屋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上诉人对排污管道负有维护、保养及保证管道畅通使用的义务;在本案审理中,虽然上诉人提供了定期疏通管道的记录,但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及上诉人的确认,公共管道的堵塞是因为建筑垃圾所致,故上诉人未能切实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业主财产受到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据此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之,对于公共管道堵塞的问题,物业作为公共服务企业有责任保证“管道畅通”、“定期检查”的义务,因此物业公司为了避免与业主纠纷,要做到勤检查管道,做好管道检查记录,同时,积极宣传,要求业主禁止将垃圾往排水管倾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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