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宝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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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葫芦岛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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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情形有哪些

作者:史宝华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9次举报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史宝华律师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律专业。毕业后于2000年开始在连山区法院从事三年的案件审判工作。2003年,本人就正式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葫芦岛
  • 执业单位: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1420********6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