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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管理那些事儿(连载)——公司章程篇

发布者:杨健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9日|分类:公司法 |458人看过

企业风险管理那些事儿(连载)

          ——公司章程篇

近期,笔者有幸和一些创业者做了线下的交流,创业者们的头脑风暴,开拓创新让笔者自愧不如,同时受益良多。但是,在交流过程中,笔者提到公司的一些制度,尤其是公司章程时,创业者们大多表示并没有关注过这些方面,甚至有的人没有见过公司章程。

笔者相信这应该是创业者或者是企业经营者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个问题确实不容小觑。本篇文章中,笔者将用相当的篇幅向朋友们介绍一下公司章程的相关事项。

一、章程概述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性文件,在公司内部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是规范公司运作的基本法律文件,也是审理涉及公司纠纷案件尤其是公司内部纠纷案件的依据。如出资纠纷、股东确权、股权转让、公司担保等。

二、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章程的形式

章程的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应当经过工商登记。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是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必须报送的重要文件之一。同时,每次修订公司章程后,也应当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工商登记是公司章程首次生效要件之一。而此后对公司章程做出修改,是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即生效,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

(二)章程的制定

章程的制定因公司的种类而存在差异,下文将分类进行阐述。

1.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的制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公司投资人共同制定,并由公司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其中,一人有限公司的章程由其股东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

该类公司的章程由发起人制定,与有限责任公司较为相似。

3.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

此类公司的章程经发起人制定后,必须召开创立大会,只有经过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才能作为最终文本向工商行政机关提交。

(三)章程的修改

章程的修改主体为公司股东(大)会,且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章程修改后,还须及时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章程的基本内容

章程记载事项可分为“应当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前者包括: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⑥公司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后者是指公司股东根据自身需要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其他事项,比如禁止同业竞争的义务,公司出现僵局时如何解决等等。总之,“任意记载事项”时根据投资人的意愿而加以记载的事项。

三、公司章程中可以自主约定的事项

关于自主约定的事项,网上有很多文章介绍,笔者在此不做赘述。在此,笔者想和朋友们分享的是,结合笔者自身和专业人士的实践经验的一些建议:

1.关于公司向他企业投资或担保事宜

这一项设置依据为《公司法》第16条。在公司经营中,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的情形并不少见。创业者们应对此做出预见,并在公司章程中对于投资或担保总额以及单项限额、表决程序或机制做出明确、合理的规定。

2.关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公司法》对于“三会”职权均有明确规定,但是法律条文中保留了“兜底条款”,因此,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公司章程中对于“三会”的其他职权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例如可以规定股东会有权决议公司对外投资事宜;股东会有权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等。

3.关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方式

这一项的设置依据为《公司法》第43条。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其他认为重要的事项也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甚至还可以规定重要事项需要一致通过或者高于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从而保护小股东的利益,防止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实施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

4.关于董事人数与产生方式

公司的董事地位非常之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谁决定董事席位,谁就拥有公司的控制权。恰好,董事的人数和产生方式又有一定的自主约定空间。例如,章程规定某股东可以委派三分之一以上人数的董事,某股东只能委派一名或和其他股东联合委派一名董事。关于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可以规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以规定由股东指定产生。另外,关于董事的任期,可以在三年内自行规定。但是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监事的任期只能是三年。

5.关于董、监、高管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的限制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没有限制性的规定,为了保证团队的稳定与专业性,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就此进行规定。例如,对于掌握公司核心技术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为了防止其离开公司对公司运营带来不利影响,可以在章程中就该人转让本公司股权的时间、对价进行限制。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在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话高管人员一般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6.章程中明确公司解散理由

在公司运营的过程中,除了《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解散事由之外,还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公司无法经营下去。为了防止公司陷入僵局,同时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可以在章程中设置相应的公司解散事由。只不过本条的设置需要有一定的经验阅历作为支撑。

由于篇幅有限,笔者无法穷尽章程中所有需要注意的事项,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同时章程内容的繁杂性及与实践的密切联系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绝不能单纯的套用模板。创业者们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司章程的内容,最大程度的保护自身的权益,防范法律风险。

通常而言,在制定章程时可以考虑的因素如下:

1.章程应根据股东的特点和持股比例而定

从某种程度上讲,章程条款的设置,实际上是股东利益博弈的结果。例如,创业者是小股东,将股东会决议事项设置为均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一个相当高的表决权比例才能通过,则小股东的话语权将会得到充分保障。可是,如果盲目扩大小股东的话语权,必然损害公司的运行效率,在一个股东人数众多,股权比例分散的公司,如上述设置,则该公司的运行必然效率极低。

2.章程的制定需要考虑公司的管理模式

如果是股东担任管理人员,直接管理公司,则可以适当放开管理人员的权限;如果外聘团队进行管理,则建议对管理权限做出详细的规定。

3.章程应根据公司行业特点制定

举例而言,在一个要求快速决策的行业内,或者在一个充满冒险和机遇的市场中,公司的管理职权应更多的下放给公司经营管理层,而不应死死握住权力不放。在一个需要谨慎从事的行业内,公司的管理职权则应更多的集中于股东会。

以上就是笔者要和大家所聊的关于公司章程的内容。最后,笔者建议创业者,无论目前各创业伙伴关系如何融洽,都应当制作一份适合自己的公司章程,并且熟悉和牢记,从而保证公司更加稳健地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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