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有明确的解释。 第17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第177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都是上诉人,写明上诉人某某(一审原告)、上诉人某某(一审被告)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民诉意见)
十一、第二审程序
176、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177、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一审判决后,败诉方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上
诉费用,上诉人预交一审法院,由一审法院将费用同案卷一同移交二审法院。
注意:是预交,终审判决或裁定后,由败诉方承担上诉费。
至于如果被告方上诉成功后,可向一审法院要求退回一审的诉讼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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