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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新宇|时间:2020年06月11日|3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681民初3516号 原告C,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5月相识恋爱,××××年××月××日按农村风俗结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名A,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度尚可,但近期被告因原告擅自参加相关活动,纠集其亲戚到原告父母处打骂原告及其父亲,以致争吵不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A辩称,原、被双方感情基础较好,故其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5月相识恋爱,××××年××月××日按农村风俗结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名A,2016年5月1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由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前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在共同生活中生育了孩子,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在双方虽为家庭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只要A宽容,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多一份尊重与信任,互相包容和谅解,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A与被告B离婚, 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西被闸支行,账号:XX),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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