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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黄新宇|时间:2020年06月11日|1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681民初5182号
原告C,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本院受理原告A与被告施冲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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