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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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文书-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律师不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二)

发布者:张强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765人看过


三、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行为人“明知”的认识因素进行推定,应结合行业特点、惯例判断。手游圈低价充值现象极为普遍,不应当对汪某强加审查充值平台合法与否的义务,更不能以低价充值推定其明知平台违法性。

前述援引的文章所提到的低价充值可能存在的几种情况代表了大部分手游玩家的普遍认知情况。如该文提到的,虚拟游戏币的实际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为零,各种形式的低价促销活动种类繁多,玩家在进行低价充值时,不可能意识这些代为充值的人以违法犯罪的形式达到目的。行业特点决定了玩家对此类行为持一种认可或见怪不怪的心理态度。

与此类似的还有很多行业经营惯例。以明星的演唱会门票为例,除正式途径以实际票价购买门票外,还存在主办方向合作单位大量免费或低价赠票,这些低价票或免费票常常是几经转手,通过各种方式流入歌迷手中。当我们以低价乃至免费的方式获得这些演唱会门票时,基于普通人的生活经验,不会考虑这些票是盗抢而来还是公司内部员工侵占而得,大家只会心安理得拿着门票,尽情的享受演唱会带来的欢愉。即便说,这些票是盗抢而来得,也不可能仅以低价来推定购票人具有明知门票是盗抢而来得认识因素,这有违普通人的生活经验。

与此相反的例子有机动车买卖行为。机动车作为实物,不论是新车还是二手车都有其较为规范的市场定价口径。购车人购买机动车的价格都在市场定价区间内,极少出现不合理的低价现象。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收购、销赃罪所要求的“明知”认识因素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可视为应当知道(即“明知”)。考到机动车交易市场的行业惯例,这样的规定应当说是恰当的。

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对汪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犯了经验主义错误,狭隘、孤立得认为汪某联系上家低价充值,汪某即知道或应当知道充值平台是违法的。这种做法没有考虑到低价充值是游戏圈极为普遍的现象,对行业惯例缺乏仔细深入的了解。恳请检察机关对此进行详细深入的调查研究,明察手游圈低价带充现象的普遍性,及普通玩家在代充时所具有心理认识因素。

四、汪某行为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构成要件。即便在承认汪某与上线有通谋和犯意联络前提下,双方也不可能构成侵财犯罪共犯。

本案中,汪某上线是公司员工,其为玩家代充的方式,辩护人尚不得而知,根据过往类似案件经验,员工代充一般是直接在游戏公司后台系统中为玩家增加游戏币。对于这样一个行为,汪某的上线不构成职务侵占或盗窃罪,汪某也无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首先,侵财类犯罪犯罪对象为财物。财物包括有形物,也包括无形物,无论形式如何,财物应当具备社会公众认同的价值,且价值能够被客观衡量。游戏币在网络游戏中确有其自身价值,但其价值特定于具体的网络服务器中,脱离该游戏便没有任何价值,并且这种价值依托于玩家的主观意愿,而非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同。因此,游戏币不是侵财犯罪中的犯罪对象。

其次,本案行为未造成被害单位实际财产损失。汪某上线增加特定用户的游戏币,是增加该用户在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量,玩家凭此在游戏中购买装备,被害单位并没有实际财物损失。

复次,从司法审判的实践来看,汪某和上线行为分别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侵财犯罪。在(2016)京0108刑初1115号案中,陈X、武X明知杨X所经营的用于代充值《大掌门》《忍将》两款游戏中游戏币系非法途径取得的情况下,仍在网络上向玩家出售,并通过将玩家欲充值游戏账号及密码告知杨X,由杨X完成充值后,二被告收取玩家钱款,赚取差额的方式获利。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陈X、武X诉至法院。法院认为两人违反国家规定,分别协助同案犯杨X利用他人计算机系统的漏洞侵入被害单位的计算机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通过变卖非法获取的数据(游戏币)获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三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在全国适用同一部成文刑法的大背景下,针对相同行为的定性应保持统一。辩护人认为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行为定性是准确的,符合罪行法定的要求,对类似案件的审判具有有益的参考作用。

因此,汪某上线行为本质上是非法获取了被害单位计算机系统数据,应评价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的构成该罪。本案中,即便认为汪某具有明知的“认识因素”,由于上线行为并不存在犯罪所得问题(上线的犯罪所得是收取玩家的充值款项,这与汪某无关),汪某也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对于汪某的主观“明知”问题,检察院机关不应遵循侦查机关有罪推定的错误侦查思路,应以行业特点和惯例出发,推定汪某的主观认识因素,更应当谨慎审查汪某合理辩解。行业特点决定了玩家在进行低价充值时所具有主观认识因素是这种行为是理所当然的,法律不强人所难,强行推定汪某具有明知上线以违法犯罪的形式代充,有违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从辩护人目前所掌握的案件事实看,汪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犯意联络角度和行为定性角度看,汪某也不可能与上线构成侵财犯罪共犯或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共犯。因此,汪某不应当构成刑事犯罪。

审查逮捕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立案监督的重要途径,是预防错案最重要的防线,一般而言,一旦嫌疑人批捕,则案件进入几乎不可逆的境地。如本律师意见依据的案件事实没有实质性的错误,那么,恳请贵院能采纳上述意见,依法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并履行立案监督职责,督促徐汇区公安分局撤销此案。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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