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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精灵”不是精灵,是毒品!

发布者:张强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7日|分类:毒品犯罪 |1337人看过

       作者:张强律师       


       近年来,因贩卖日本安眠药蓝精灵而被公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猛增。作为一种新型毒品,人们对此危害性认识尚浅,有着可爱名称的蓝精灵,频频作为夜店人士寻欢助兴的良药,甚至被很多微商在朋友圈公开售卖。殊不知,这行为已触犯法律底线,甚至将获刑入狱。


       除人们广泛知晓的冰毒、海洛因、鸦片外,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同样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毒品,而这些精神药品和麻醉品数量多达两、三百种。这些药品往往具有使人镇定、兴奋、成瘾的功效,普通人难以对这些生僻药品有充分的认知,一经不合理使用,则危害甚大。

      

       国内广泛流行的蓝精灵是日本药企生产的“JC不眠症治疗药,该药品主要成分氟硝西泮,已列入《精神药品品种名录(2013版)》二类药品目录,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属于毒品的范畴。

      

       作为精神药品,蓝精灵有使人镇定、抗焦虑、肌肉松弛和抗惊厥的作用。不法份子利用药品功效,与酒精混合使人服用服用后,不仅会在短时间内快速进入睡眠状态,也会在药效消失前干扰人的记忆力,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丧失行动能力。因此,蓝精灵也有迷奸药之称。不法需求也催生了源源不断的市场供应,以邮寄、代购入关等各种形式流入我国的蓝精灵与日俱增。仅以笔者近日接受的咨询来看,微商售卖蓝精灵案件不在少数。

      

       据笔者实际办理案件及接受咨询了解情况来看,大多数人对蓝精灵可能存在的违法用途存在一定认知,但对其属于毒品则没有充分认识,否则也不致于在朋友圈公开售卖。

      

       针对不同案件中,售卖行为人售卖蓝精灵主观认识和售卖目的,能否定罪上存在差异。《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规定,对于向走私、贩卖毒品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进行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对于处于医疗目的,违反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向无资质的药品经营人员、私立医院、诊所、药店或者病人非法贩卖的,侵犯的是国家对药品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故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定罪标准的,依法定罪处罚。

      

       因此,在个案当中,如果行为确不知蓝精灵可被贩毒、吸毒人员非法使用,而单纯的认为这属于药效较好的安眠药,从日本少量代购,在朋友圈针对不特定人员售卖的话。笔者认为,不应当轻易入罪。而明知蓝精灵可作为软性毒品使用,仍向贩毒和吸毒人员售卖,则构成贩卖毒品罪。

      

       毒品案件有其特殊性,贩买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需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历来也一直保持着对毒品案件的高压打击态势,售卖蓝精灵一经发现,则牢狱之灾在所难免。

       

       含有氟硝西泮蓝精灵属于贩卖毒品案件中量刑数量标准掌握的最为宽松的一类。一般案件中,涉案毒品经折算后,只相当于极少量的甲基苯丙胺(冰毒),法院量刑上也较为轻缓。然后,图一时小利,失去几个月的自由,还将背负贩毒前科,终究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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