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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与薛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08月19日 | 发布者:郭守明 | 点击:22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陈X与被告薛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与被告薛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薛X立即偿还陈X借款本金107,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以本金10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计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陈X与薛X在2019年1月13日通过网络认识,薛X自称单身、开电器店,后双方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2月15日,薛X提出自己开的电器店需要周转资金,希望陈X借钱给他,陈X不愿出借,但薛X不断骚扰,陈X无奈只好借了10,000元,薛X承诺2月底偿还,但一直未还。2019年3月27日,薛X又向陈X借钱,称其电器店员工罢工,需要打印银行流水,只要拿到钱刷一下银行流水马上就可以归还,希望薛X能帮帮他。陈X出于同情,于2019年4月2日在银行取了30,000元现金到中国XX银行(福州XX)当面交给薛X,但薛X存完钱打印流水后,并未按照约定当场退还陈X30,000元。陈X要求薛X必须还钱,薛X将身份证押给陈X就离开了。2019年4月5日,薛X称要申请网贷还陈X钱,需拿回身份证,到陈X家中之后,薛X又开始装可怜向陈X借钱,称自己非常需要凑100,000元,不然自己的电器店就开不下去了,事业就没了,人生也没意义了。陈X再次心软了,就在2019年4月5日、4月6日向薛X转款67,000元。2019年4月6日,薛X对之前的借款出具借条一份,并承诺2019年4月15日会全部归还。之后,薛X还称其母亲得了脑癌住在省立医院,需要400,000元医疗费,希望陈X能再借点钱,但陈X因已经没钱就拒绝了。到了2019年4月15日,薛X依然没有还钱。2019年5月6日,陈X发现薛X盗用陈X的微信小号进行网络赌博,已经输了几十万元,包括陈X借给薛X的十多万元都被输光了。陈X之后发现薛X实际上是已婚,并且同时交往多个女孩子,其名下也没有电器店,母亲也没有得病,薛X一直在欺骗陈X。陈X认为,薛X以男女朋友交往为名,编造理由骗取陈X信任,向陈X借款107,000元至今未还,严重侵害了陈X的财产权益,对该借款应当立即偿还,自起诉之日起,薛X应当按照年利率6%支付借款利息。
薛X未作答辩。
陈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庭审后薛X到庭确认《借条欠条》的真实性并确认借款的真实性,故对陈X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6日期间,薛X向陈X借款107,000元,并于2019年4月6日向陈X出具《借条欠条》,确认向陈X借款共计107,000元。借款之后薛X未偿还借款,现陈X持上述《借条欠条》诉至本院并提出本案诉请。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薛X向陈X借款107,000元的事实,薛X于庭审结束后到庭予以确认,且有陈X提供的《借条欠条》为证,双方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后薛X未偿还借款,现陈X主张薛X偿还借款本金107,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薛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陈X借款本金10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薛X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0元,由薛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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