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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侵权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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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协议的合伙,盈利是否可以继承

发布者:黄路元律师|时间:2020年10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433人看过


无书面协议的合伙,盈利是否可以继承

   【案情简介】

阳某与吴某系夫妻,2016年4月,吴某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阳某与吴某父亲书面确认了A公司的股权情况及财务明细,并签订书面协议确认阳某放弃继承权,吴某名下资产由其儿子吴小某继承(附件:A公司资产明细)。因上述资产均由吴某父亲掌管,就资产分割问题双方协商未果,阳某及吴小某(9岁)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办案经过】

2016年12月,阳某找到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并正式办理了委托。通过了解和分析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乔嗣勇、黄路元律师认为:

一、继承纠纷首先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是,是否有遗产,被继承人生前是否有遗嘱,继承人的确定,遗产的范围界定及如何分割等。

二、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证明合伙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存在遗产,遗产范围的界定,遗产的可继承性与可分割性。

委托后,律师及时调查、收集与本案涉及合伙及遗产的相关证据材料,2017年8月,某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本案。

 

 

【案件分析】

因被继承人吴某于2016年4月死亡,且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继承适用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结合本案,法定全部继承人分别为原告阳某、原告吴小某、被告吴某父亲、被告吴某母亲。2016年4月,本案全部继承人自愿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及其附件《A公司财务明细》,明确约定对于被继承人吴某名下资产由原告吴小某继承。现就本案被继承人吴某的遗产问题作如下详细论述:

一、被继承人吴某是否有遗产的问题

(一)大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的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二)小前提

根据2016年4月签订的《协议》及其附件《A公司财务明细》,结A公司实际经营所产生的付款凭证材料,可以看出被告吴某父亲与被继承人吴某之间存在合伙协议关系,被告吴某父亲与吴某自2013年年底起双方就已实际履行协议至今,并取得了一定的经营收益。根据原告现有的证据,被告吴某父亲从应收账款(债权)中实际已经收取的经营收益最起码超过100万元,实际可供分配。

(三)结论

被继承人吴某名下有遗产。

二、被继承人吴某的遗产范围界定问题

(一)大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小前提

根据A公司财务明细》,A公司自2013年年底起由被告吴某父亲和被继承人吴某两人负责统筹,双方各占50%股份,截止至2016年4月某日,应收账款为3191925元,应付款为770000元,资产结算盈利总计2421925元(应收账款-应付款),那么:

首先,应先将上述盈利的50%即为1210962.5元(2421925元*50%)分出给被告吴某父亲,剩余1210962.5元。

其次,上述剩余1210962.5元经营收益,属于原告阳某与被继承人吴某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将该收益的一半605481.25元(1210962.5元/2)分出为原告阳某所有,剩余605481.25元。

(三)结论

被继承人吴某于2016年4月4日死亡时,其个人名下留下的全部遗产应为人民币605481.25元。

三、被继承人吴某的遗产分割问题

(一)大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二)小前提

根据2016年4月签订的《协议》的约定,法定继承人均认可并同意被继承人吴某名下的遗产全部由原告吴小某继承(见附件A公司财务明细》),可以明确的是本案被继承人吴某名下全部遗产人民币605481.25元应由原告吴小某一人继承。

根据原告现有的证据材料,被告实际已经收取了A公司的应收账款(收益),原告认为被告实际已经收取的收益(不再属于债权),包含了被继承人吴某的遗产,应当进行分割。退一步讲,假设还有未收取的应收账款,其性质才属于债权,而该债权首先系可以继承的范畴,其次该债权包含了被继承人吴某的遗产。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案存在特殊性:其一,在2016年8月被告以A公司名义对应收账款的客户发出律师函,让客户不再向原告对接工作,不能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直接阻却了原告继承权的正常行使;其二,客户把应付款项支付给被告后,原告是不可能继续跟以前一样全部知情付款细节,而根据原告现有的证据显示,被告确实已经收取了客户款项,但却拒不承认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对其不利的证据,根据证据规则,该举证责任属于被告。

(三)结论

被继承人吴某名下全部遗产应全部由原告吴小某继承。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认定,被告吴某父亲和被继承人吴某两人各占A公司50%股份,且根据现有证据显示A公司应收账款1665800元,扣除应付账款770000元,剩余895800元应属于合伙期间的盈利进行分割,其中的50%即447900元属于被继承人吴某的合伙盈利,阳某作为吴某的妻子依法享有其中的二分之一即223950元,剩余的223950元才为被继承人吴某的遗产。根据协议约定,阳小某可以继承74650元。

【律师心得】

一、无遗嘱继承案件,就被继承人遗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全部继承人必须明确是否继承并参与分割遗产,且所有继承人须签字手印。

二、遗产的范围界定,尤其是涉及到法定继承,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最好咨询相关法律工作人员或进行公证。

三、属于遗产的,可以继承,但不一定可以直接分割;但是可以直接分割的遗产,必然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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