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建设银行新化支行与被告邓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与被告邓X于2013年11月5日签订的《个人消费借款合同》。二、由被告邓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借款本金144150.67元及计算至2016年10月28日止的利息18572.34元,此后的借款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如被告邓X未在上述期限内向原告还款,则依法处置被告邓继新位于冷水江市布办布溪居委会3-301号房产(房权证号冷房权证字第00060850号,他项权证号冷房他证布办字13000968号),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优先受偿。四、由被告邓X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所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告邓X以没有偿还能力为由不履行还款责任的辩解被驳回。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是正确的。通过本案提示:任何通过银行按揭的借款人,都要依法偿还银行的按揭贷款,都不能以无理理由对抗出借人,否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且还要承担原告方的诉讼费及律师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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