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劳动争议案,由于新化县某公司不支付原告康某的工资,经申请劳动仲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新化县某公司支付原告原告康某的工资等共计4万元。可之后,该公司却不按此协议履行,康某只得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可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某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注册为一人公司,曾某为其股东。而恰好此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生效,其中规定可以直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基此,律师给其支招,申请追加曾某为本案被执行人。新化县人民法院第一次适用此司法解释,支持了申请人的追加申请。
通过本案提示:成立公司的股东要小心从事,再也不能如以前那样任性了,否则即必须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