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在涉案事故发生时,曹福臻虽未按期换领新驾驶证,但经事后申领,其新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载明为2014年3月11日,该事实应认定为交警部门已对此次事故发生时曹福臻的驾驶资格的确认,并应视为曹福臻延期换领驾驶证的行为得到交警部门的宽展许可。因此,本案中曹福臻持逾期驾驶证驾驶被保险车辆肇事的行为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与《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无证驾驶免赔情形,该公司拒绝理赔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得当,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人保财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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