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翔民商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131020**********

  • 执业机构: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继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廊坊市广阳区王寨社区居民委员会、李XX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乾翔民商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7日|分类:综合咨询 |10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廊坊市广阳区王寨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寨居委会)因与被申请人李XX、韩XX、倪XX、吕XX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0民终4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寨居委会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事实认识错误。在一、二审庭审过程中,吕XX提交的证据显示“蔬菜批发市场土地是农转非时市政府为王寨居民委员会预留的生产生活用地”,故该地块仅限于本村村民经营使用。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该地块房租返租费并非合伙经营期间积累的财产,不应归合伙人共有。另,《合作建房及房地产租赁协议》系申请人与吕XX签订,基于该协议产生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房租返租协议亦应仅作用于合同双方。(二)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依据。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尚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合同及权利义务关系。2.即便吕XX享有向申请人主张房屋返租费的权益,但被申请人李XX、韩XX、倪XX并未举证证明。3.《合伙协议书》、《合伙补充协议书》对申请人没有效力。(三)李XX、韩XX、倪XX的诉讼请求超出诉讼时效。(四)一、二审判决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王寨居委会依法申请再审。
李XX、韩XX、倪XX提交意见称,王寨居委会的再审申请既没有事实依据,又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吕XX提交意见称,(一)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二)将吕XX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三)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合伙协议书》、《合伙补充协议书》应确认为无效合同。(四)一、二审判决错误,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五)一、二审判决依据不足,判决严重损害了吕XX的合法权益。(六)本案存在漏判和超期查封的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各方当事人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建设经营廊坊市蔬菜批发市场外汽车行项目,因汽车行项目被拆迁,相应的拆迁返租款亦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受益。王寨居委会在一审中明确了涉案汽车行拆迁返租款具备支付条件,李XX、韩XX、倪XX亦认可王寨居委会的拆迁返租费标准。故此一、二审法院判令王寨居委会支付李XX、韩XX、倪XX应享有的份额,符合法律规定。因吕XX作为合伙事务的代表人尚未与王寨居委会签订《房屋返租协议》,二审法院认定李XX、韩XX、倪XX的认可不应作为确定吕XX与王寨社区居民委员会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亦不影响吕XX就其份额的拆迁返租费标准向王寨居委会主张权利,并无不当。
综上,王寨居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廊坊市广阳区王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