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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有外遇、婚外情等过错就应当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吗

2019-12-02

发布者:李金宝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 |670人看过举报


在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经常碰到一些自认为懂法还很会说理的当事人,他们认为,如果夫妻一方和别人有外遇、有婚外情等出轨行为,就是有过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就应当不分或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就能体现对有过错方的惩罚。

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


很遗憾地告诉大家,答案是否定的!

先将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给大家看: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进行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上并没有因一方有外遇、婚外情等过错少分或者不分的说法。只存在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规定,并且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也仅限于婚姻法第46条列举的四种严重过错行为,即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显然,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外遇、婚外情等情形不在这四种情形当中。

所以,本律师要告诉大家,夫妻一方有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行为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间没有必然的关系。也就是说,一方的过错行为并不一定会影响到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但是,本律师还要告诉大家的是,婚姻法中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过错方少分或者不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让对婚姻关系破裂有过错的一方付出代价,为了平衡法律上双方权利的失衡,也为了体现法院判决书的示范教育作用,法院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往往会向无过错方倾斜,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也大多会凭职业操守采取“照顾无过错方”的财产分割原则进行分割,因为毕竟还有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存在,还有植根于每个人心中的是非道德标准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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