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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首付款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款,离婚时如何分配?

发布者:李金宝|时间:2020年05月28日|11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刘X和罗X因离婚协商不成,于201710月起诉到法院,双方同意离婚,孩子的抚养问题也能协商一致,双方争议最大的是一套房产的分割问题。争议房产是20071月罗X婚前购买的期房,建筑面积85.6平方米,购买当时每平米1492元,价值127715元,首付款38715元,贷款89000元,贷款期限20年。双方于20091月登记结婚,结婚后共同共同偿还贷款,刘X按起诉时的房产价值评估,每平方米7500元,该房产价值642000元。刘X主张该房产的婚后增值部分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应当平分。一审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刘X方的意见,认为双方婚后共同偿还银行贷款,婚后产生的房屋增值部分是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房产归罗X所有,罗X付给刘X共同财产折款25万元(该25万元还包括其他共同财产折款,争议房产部分折款按照刘X的计算依据是223246.56元)。

一审判决后,罗X认为一审判决不公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委托本律师代理。二审审理时我方提出的上诉理由是:该房产是罗X婚前个人购买的,依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该房产是属于罗X的婚前个人财产,依法归罗X个人所有。一审判决却认为婚后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判决罗X给刘X房产分割折款20多万元。我方认为这样的判决是不符合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市中院经过开庭审理,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原审应对房产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作出合理认定,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再次审理中,我方以列表方式向法院提供了详细的双方在该房产中出资及增值部分占比的计算方法,罗X应当补偿刘X72404元,同时指出了对方计算方法的错误。法院最后采纳了我方的计算方法,判决罗X补偿给刘X72404元。这个结果相比原一审的判决结果,相差了150000多元。

律师办案总结:

现在对于一般的家庭来说,房产是家庭中最大的资产,男女双方离婚时有关房产的分割和补偿问题,是争议最大的,尤其是对于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房产,个人偿还了一段时间贷款后结婚,结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一段时间这种情况,离婚时如何分割、如何补偿是最复杂的,很多人对于这一点是一头雾水。实践中,审理案件的法官也会因为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得出不同的结论的。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应当归婚前购买一方个人所有,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应当折价补偿给另一方。但是,在实际离婚案件中,关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的增值部分的计算方法,各方在理解上有一定差异,采取的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由于计算方法的不同得出的数额可能会相差很大。我代理的这个案件就是这样的,如果按照对方的计算方法,罗X应当给刘X折款223246.56元,而按照我方的计算方法,罗X应当折款给刘X72404元,相差150000多元。

律师提醒:

离婚案件中,如果双方对于房产的归属、分割、补偿等分歧比较大,要找专业的、经验丰富的律师代理,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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