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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与河池市金城江区六圩镇六圩社区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罗荣灯|时间:2020年07月22日|2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林XX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祝贺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蒙江浩、黄X任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XX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林XX及其委托代理人罗XX,被上诉人河池市金城江区六圩镇六圩社区第四村民小组的负责人余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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