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德仁律师

  • 执业资质:1450220**********

  • 执业机构: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医疗纠纷保险理赔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浅谈银行卡内钱不翼而飞的法律问题

发布者:唐德仁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银行 |1477人看过

近几年,储户在银行卡内的钱被盗刷的事时有发生,案件数量逞逐年上升的趋势,犯罪分子有时是跨地区甚至是涉外作案,公安机关的破案难度日益增大,且破案率不高,无法查清储户在银行卡内钱被盗刷的具体原因,给银行与储户之间的民事诉讼增加了难度。笔者就代理的两起银行与储户银行卡被盗刷案件,从律师的角度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案例一

2009年8月15日,魏某收到银行信息提示,银行卡于当晚10时许在澳门的两家金店分别刷卡消费了632358.09元及81303.18元。魏某立即到柜员机查询,结果属实。半小时后,魏某持银行卡到柳江县公安局报案,但案件一直未能侦破。

魏某向柳江县法院起诉银行,要求银行赔偿70余万元的存款,同时向法院提交了银行卡及存折、报案材料等作为证据材料。银行应诉后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网络安全鉴定意见》、《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取款凭条》及由储户签名的《银行卡章程》。

双方围绕“银行是否承担魏某损失的70余万元存款”,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魏某代理人认为:

银行发给储户的银行卡不具有唯一性及不可复制性,不能确保储户利益而存在过错;在澳门金店内设置的POS机,是银行为了延伸业务而设置的,被盗刷的POS机无法识别假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邮政局与焦长年存单纠纷一案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问题的函复》的通知,魏某提交了存折和取款卡,就完成了举证责任,储户存在过错的责任由银行承担;提供了在银行的柜员机上安装MP3等手段盗取储户密码及卡号的部分案例,说明银行的系统存在安全隐患。

笔者作为银行的代理人认为:

根据银行向法院提交的证据,银行的信息系统及营业场所是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的;取款凭条上签名与魏某的签名明显不符,魏某有泄漏密码的行为,违反了《银行卡章程》中“银行卡帐户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凡因持卡人转借银行卡而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约定;本案是存款合同纠纷,应当适用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相关规定。

一审判决认定,魏某对银行卡保管不善,借给他人使用,违反了《银行卡章程》的约定存在过错;银行设在金店的POS机不能识别假卡,不符合保护储户安全的要求,判决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例二

蓝某在柳州某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2010年6月8日,该卡内余额为63176.29元。2010年6月21日,蓝某到柜员机取钱,柜员机提示密码错误,然后到营业柜台查询,发现卡里的现金已于2010年6月16、17、18日被人盗取,盗取金额为60040元,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蓝某与银行协商,未果,后诉诸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银行不服,依法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认定蓝某的存款被他人盗取,依据不足;蓝某违反了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也违反《银行卡章程》的约定。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蓝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上述两个案件,存在一些共同特点,都是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公安机关均未破案等。但也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别,首先是报案的时间不一样,一个是案发不到1小时,另一个则是案发3天后才报案;还有一个不同之处是盗钱地位于澳门,另外一个在柳州本地。为什么这些细微的差别,导致判决上存在如此之大的差别呢?特别是第二个案件,上下二级法院出现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

首先,储户是否有证据证实存在银行里的钱被盗?

案件一钱被盗的事实发生在澳门,报案地在柳江县,案发后到报案时间不到1小时,排除了储户在澳门取钱后再回到柳江县公安机关报案的可能性。通过银行给予的查询回执单,可以确定银行卡内钱被盗的时间及地点,这时持卡人在柳江县内,并不是澳门,报案时魏某还持有银行卡。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认定魏某的银行卡的钱已经被盗。

案件二的情况就有些不一样了。储户能证实取钱人不是储户本人,但不能排除是储户授意其它人盗取的;再有,在银行取钱的银行卡是储户的银行卡还是假卡,储户已经没有办法证实,因为报案时间在案发后三天才报案,储户有足够的取钱时间;其三,储户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案件未能侦破,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只是众多可能性中的一种;第四,银行卡密码只有储户是唯一知情方,银行不知道储户的密码,要支取银行卡内的钱,一定需要知道密码,如果是犯罪分子盗取的,也是由于储户的过错而泄漏了密码。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储户没有证据证实其银行卡的钱是犯罪分子盗走的,而不是自己支取的。

其次,储户不能证实银行卡内的钱是被盗,就不能适用举证倒置的举证规则。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时,储户有一个基本的举证义务,要证实银行卡里的钱确实被盗,被盗时银行卡还在储户手上。从第二个案件来看,储户没有完成基本的举证义务,也就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邮政局与焦长年存单纠纷一案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问题的函复》的通知。而第一个案件能够证实银行卡内的资金是被盗取的,就可以适用举证倒置的责任原则。

再次,此类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将会给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此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特点是公安机关未破案,卡内的钱被盗具体原因不清楚,当事人是没有能力证实钱被盗是何种原因造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由谁承担举证责任,谁很可能就承担赔偿责任。

储户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好银行卡,防止银行卡被盗刷案件的发生呢?

笔者提出以下的意见或建议,各储户在使用银行卡时予以注意。

首先,储户应当遵守“谁办卡谁使用”的原则。储户在办理银行卡时,银行会与储户签订一份《银行卡章程》,该章程约定银行卡不得外借,凡因持卡人转借银行卡而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如银行卡交给自己的亲属或朋友存取款,由亲属或朋友代签储户的名字,一旦发生银行卡内钱被盗事件,银行会调出此类签字,证实储户故意泄露密码,根据章程约定,由储户承担所有的损失,为储户留下安全隐患。

其次,尽量开通银行卡内余额变动短信通业务。前面的案例已经分析,银行卡内资金被盗案件发生后,报案时间非常关键,如发现银行卡内业务的异常变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尽量少在POS机上使用银行卡。POS机一般是各商家与银行签订一份协议就可以安装,很多是脱离了银行的监管,此类案件,有一部分密码会是犯罪分子在POS机安装读卡器来获取储户的密码而成功的。即使必须使用银行卡,也要多加留意,防止信息被盗。

第四,在输入密码时,一定要观察周围的环境情况,是否存在一些不安全的因素,同时要一只手输密码,另外一只手进行遮挡,防止被他人偷窥。

第五,银行卡资金数量大时,最好办理一张不经常使用的银行卡或存折储存,与常用的银行卡分开,数额大的银行卡不到一些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使用,一旦发生被盗事件,不至于造成严重损失。

第六,避免酒后等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使用银行卡。在酒后使用银行卡时,往往比较大意,不太注意保密工作,容易被他人窃得卡号及密码,造成银行卡内资金被盗。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