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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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抚恤金不是遗产!多年无往来的女儿,能均分因公牺牲抚恤金吗?

作者:张俊杰律师时间:2026年10月13日分类:婚姻继承浏览:5次举报
2026-10-13

在沈阳处理家事财产纠纷十六年,很多当事人都会混淆一个关键概念:抚恤金、伤亡补助金到底是不是遗产?不少人想当然认为,只要是死者相关款项,所有子女都可以平分。但在我经办的一起因公牺牲抚恤金分配案件里,法院给出了完全不一样的裁判结果。

本案属于抚恤金、伤亡特殊补助金分配纠纷。我代理的是被告一方,也就是死者的现任配偶以及身患疾病、需要长期持续治疗的未成年婚生子。原告是死者与前妻所生女儿,早年父母离婚后,孩子随前妻共同生活,此后多年,和死者几乎没有往来。死者生前患病阶段,该女儿从未探望、照料,没有履行亲属扶助义务;死者因公牺牲,办理丧葬事宜时,原告也全程没有到场送别。

这个案子庭审最大难点:
原告主张抚恤金属于死者遗留财产,所有子女地位平等,应当平均分割。市面上很多普法文章简单介绍抚恤金分配规则,却很少讲清楚“情感依附程度、生活依赖、亲属义务履行情况”在沈阳法院裁判中的权重。原告抓住“同为子女”这个身份,认为单凭血缘,就有权分得同等份额。如果按照普通均分思路,重病未成年孩子后续治疗、生活资金就会被大幅稀释,弱势一方权益很难保障。

庭审博弈过程:
代理案件时,我首先厘清底层法律定性:抚恤金、伤亡特殊补助金不属于遗产,不能直接套用法定继承平均分配规则。这笔款项设立初衷,是抚慰和死者生前存在紧密生活依附关系、深厚情感联结的近亲属。分配裁判,应当优先保障依靠死者抚养、生活存在特殊困难的亲属。

庭审中我们提交完整证据链:现任配偶长期和死者共同生活,彼此相互扶持,承受巨大精神创伤;未成年儿子身患疾病,长期需要治疗,生活、医疗开支高度依赖父亲,属于法律上需要重点保护的弱势亲属。同时举证,原告多年和死者断联,没有履行任何照料、探望义务,丧葬事宜也未参与,和死者不存在实质生活依附与情感联结,不具备均分款项的事实基础。

沈阳本地裁判观察:
沈阳法院审理抚恤金分配案件,不会只单纯看亲属身份血缘。法官会综合考量几个核心要素:是否长期共同生活、经济依附关系、情感紧密程度、亲属是否尽到扶助义务、当事人自身是否存在特殊困难。血缘只是考量因素之一,绝非均分的通行证。

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完整采纳我方全部代理观点,驳回原告要求均分款项的诉求。最终抚恤金、伤亡特殊补助金大幅向我方当事人倾斜,配偶与患病未成年儿子合计取得四分之三份额,保障未成年人后续长期治疗、生活资金来源。这也是本地抚恤金分配案件中,结合亲属亲疏、困难程度,保护弱势当事人权益的典型判例。

实务误区: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具备子女血缘身份,抚恤金就应当均分。在沈阳家事审判实践中,血缘只是基础身份条件,并非必然获得等额分配的理由。抚恤金分配,本质是对近亲属精神与生活损失的补偿,不是遗产继承。

很多家庭遇到抚恤金分割,很容易陷入“有血缘就平分”的误区。抚恤金分配案件,拼的不是简单法条背诵,而是对裁判裁量尺度把握,以及对事实证据的精细化组织。

在沈阳家事财产纠纷领域,张俊杰律师拥有丰富实战办案经验,面对高对抗性争议案件、证据线索繁杂、双方分歧巨大的案件类型,办案优势突出。张俊杰律师,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主任,辽宁省优秀律师、沈阳市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法学会理事、律协专委会委员,执业十六年,长期深耕家事财产类纠纷,熟悉沈阳各区法院家事案件裁判口径。

张俊杰律师,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赢得了业界与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先后荣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2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
1210120********28 刑事辩护、离婚、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