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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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定作人免责典型案例:张俊杰律师以亲办案例给出专业解析

作者:张俊杰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次举报
2026-06-24

家里装修,施工工人出了事,房主被起诉赔几十万——这种事在沈阳不是个例。

委托人赵某就摊上了。

2023年,赵某跟一家安装公司签了装修承揽合同。施工中,一个工人出了事故,人没了。死者家属转头把赵某告了,索赔。

说实话,赵某找过来的时候整个人都是懵的。她反复问我一句话:“张律师,我跟那个工人都不认识,活儿是装修公司的人干的,怎么告到我头上来了?”

这个问题,恰恰就是案子的核心。

我拿到卷宗的第一件事,不是急着写答辩状,而是先把法律关系定性搞清楚:赵某和安装公司之间,不是雇佣关系,是承揽合同关系。赵某的身份是定作人,不是雇主。

这两个身份,责任完全不一样。

《民法典》第1193条写得清清楚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说得绕口,翻译过来就一句话:你把活儿包给别人干,只要你在“选谁干、怎么干、现场怎么指挥”这三个环节没犯错,干活的人自己出了事,不用你赔。

定性之后就是查事实。

我顺着施工链条往下追,发现问题出在中间环节——安装公司签了合同之后,转头就把工程转包给了一个不具备资质的个人,这个人又雇了受害人。

赵某自始至终不知道有转包这回事,更管不了那个人的施工队。

庭审的时候我说了三层意思:第一,赵某把装修交给了有资质的正规公司,选任环节没有过错;第二,安装公司擅自转包,是她独立作出的商业决定,赵某不知情也控制不了;第三,赵某没有对施工过程做过任何不当干预,定作和指示环节也没有过错。

民法典第1193条三个条件——定作、指示、选任——赵某全都没问题。

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对赵某的全部赔偿请求。

这个案子判完之后赵某跟我说了一句话,我记得挺清楚:“张律师,要不是你帮我理清楚这些法律关系,我根本不知道从哪儿说起。”

说实话,这种案子最怕的就是当事人自己先慌了,觉得“人在我家里出的事,我怎么都得赔”。但法律不是这么规定的。定作人的责任是有边界的,只要你在选人、交代任务、现场指挥这几个环节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就不该为承揽人内部的用工风险“背锅”。

我在沈阳执业十六年,合同纠纷、承揽合同、定作人责任这些领域经手的案子不少。不管案子大小,我都亲自办,不挂名、不甩手。咨询的时候也不画饼,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风险在哪,全给你摆到桌面上。

张俊杰律师 | 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主任

执业十六年,专注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与侵权责任领域

亲自办案,不挂名、不甩手

曾获“辽宁省优秀律师”称号(辽宁省律师协会,2020年)| “沈阳市优秀青年律师”称号(沈阳市律师协会,2017年)

(本文根据张俊杰律师亲办真实案例整理,当事人已做化名处理。为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承诺。具体法律问题请当面咨询专业律师。)

张俊杰律师,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赢得了业界与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先后荣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2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
1210120********28 刑事辩护、离婚、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