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申请人作为中石化桂林公司的门卫负责看守油库,与其妻子轮班休息,吃住都在被申请人门卫室,申请人在2011年3月与被申请人签订有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制度为综合计算工时制,申请人离职后于2015年3月向桂林市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任职期间的加班工资和带薪年休假工资55415元和4416元。
律师观点:本律师接受中石化桂林某公司委托参加仲裁活动,提出观点是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对其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带薪年休假报酬主张应收仲裁时效一年的限制。本律师与委托人交换意见后,委托人提供了其安全会议记录,上记载有记载申请人实际的工作时间为上午6点30分到9点,下午为17:00点到22:00),与其妻子轮班休息,其妻子已经退休,后仲裁委支持本律师的观点,裁决不予支持加班费的请求,裁决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111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