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双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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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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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对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争议申请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作者:杨双玮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58次举报

基本案情:申请人作为中石化桂林公司的门卫负责看守油库,与其妻子轮班休息,吃住都在被申请人门卫室,申请人在2011年3月与被申请人签订有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制度为综合计算工时制,申请人离职后于2015年3月向桂林市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任职期间的加班工资和带薪年休假工资55415元和4416元。

律师观点:本律师接受中石化桂林某公司委托参加仲裁活动,提出观点是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对其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带薪年休假报酬主张应收仲裁时效一年的限制。本律师与委托人交换意见后,委托人提供了其安全会议记录,上记载有记载申请人实际的工作时间为上午6点30分到9点,下午为17:00点到22:00),与其妻子轮班休息,其妻子已经退休,后仲裁委支持本律师的观点,裁决不予支持加班费的请求,裁决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1118.2元。

杨双玮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西律师协会会员,专职律师。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了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桂林
  • 执业单位: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320********1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