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向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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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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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何补偿共同还贷一方

作者:张向锋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64次举报

  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也就是说,婚前一方的房屋,婚后不会自然转化为共同的产权。

  1、共同还贷过程,是否会导致房屋变更为共同财产,通常在法律界已不是问题。

  正确的理解应该是: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房屋仍为婚前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

  2、共同还贷过程中房屋价值增值部分很难被法院判定为共有。

  房屋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增值也是应该是其个人财产的增值;房屋并没有因离婚而变卖,不能确定增值部分就是确定的收入;如果房价增值部分要共享,那万一房屋贬值,另一方在离婚时则要倒贴有房一方的损失,这显然有悖于常理。

  3、参与共同还贷,不以夫妻双方均有收入为前提。

  鉴于婚后任何一方的劳动收入,均属于家庭共同收入,即使非产权人的一方没有自己的劳动收入,比如为全职太太,而由另一方的收入还贷,仍是婚后共同还贷。

  最后,关于离婚时对非产权一方参与共同还贷的补偿,应按共同还贷期间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数额,进行合理补偿。

  

张向锋律师,联系电话:15921939500。十几年的执业经历,使其精于推理,善于思辨,面对纷繁杂乱、复杂多变的项目谈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9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合同纠纷、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