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智勇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3891308523
咨询时间:09:00-23:59 服务地区

上诉人刘某芳与被上诉人王某马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v

发布者:蒋智勇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6日 5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芳,女,汉族,1975年11月2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智勇陕西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马,男,汉族,1978年5月28日出生。

上诉人刘某芳因与被上诉人王某马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蒲城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6民初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智勇,被上诉人王某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芳上诉请求:1、撤销蒲城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6民初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查清案件事实,改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及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第二项、第三项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作出了错误判决。1、婚生子王某应该判决由原告抚养并由被上诉人每个月承担抚养费,直至孩子十八周岁。判决由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精神损失赔偿费10000元。由于被上诉人长期有家暴行为,致使上诉人以及孩子生活在恐惧之中,被上诉人也承认自己的家暴行为,因此应支持上诉人精神赔偿费的请求。一审庭审中法庭曾征求王某的意见,王某坚决表示要跟上诉人一起生活,法庭应当充分考虑孩子的意见,因此王某由上诉人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2、一审以无法确定涉案房屋的价值而驳回上诉人要求补偿60000元的主张是错误的。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及证人都表明涉案房屋估价12万元以上,因此上诉人要求补偿60000元是适当的。

王某马辩称,婚生子王某应该随自己生活,要是孩子和上诉人生活,换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影响比较大。关于精神损失费不承担,由于上诉人的多次起诉,给自己也带来了精神损失。关于涉案房屋分割的问题,房子是我自己盖的,不同意分割。

刘某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王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扶养费600元,直到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3、判令蒲城县党睦镇党北村一组的10m×12m平房一座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补偿原告房款60000元;4、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刘某芳与被告王某马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8月23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8年6月23日生育一子王某,现孩子王某一直随被告王某马生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6年5月份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原告刘某芳便回其娘家生活。2016年6月原告刘某芳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2017年3月份原告刘某芳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庭审中,双方对诉争房屋的价值无法达成一致,且未申请对该房产价值进行评估。另原告刘某芳曾与其前夫生育子女。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书、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刘某芳与被告王某马经人介绍相识,均系再婚,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发生矛盾后,原、被告于2016年6月开始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16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致使夫妻感情裂痕进一步加深。2017年3月份,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致使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法院虽判决不准离婚,但判决后夫妻感情未得到任何改善,并一直分居至今,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孩子王某现一直随被告王某马生活,原告刘某芳现无固定住所,且刘某芳与其前夫曾生育子女,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王某应由被告王某马继续抚养为宜,原告刘某芳依法酌情负担孩子抚养费每月300元。原告刘某芳要求被告王某马向其补偿60000元的主张,因双方对诉争房屋的价值无法协商一致,且未申请对该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故本案对该房产不宜处理,可另案主张。被告王某马要求原告刘某芳承担共同债务的主张,因其主张该债务为修建诉争房屋所负,应待房屋价值确定后,一并处理,本案不予涉及。原告刘某芳主张的精神赔偿费10000元,无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且被告王某马不予认可,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判决:一、准予原告刘某芳与被告王某马离婚。二、孩子王某由被告王某马抚养。原告刘某芳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300元至孩子满18周岁止;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审理中,本院对双方的婚姻关系进行了多次调解。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虽均属再婚,但结婚已达十余年,且生育一子,正在小学就读,婚后因家庭琐事不能正确处理,致感情不和,刘某芳几次起诉离婚。本次审理中,虽原审判决离婚,王某马没有上诉,但在本院多次调解下,双方均考虑到为了孩子和双方多年共同打拼经营的家庭,亦考虑到自身已至中年的现实,愿意慎重理性处理自己的婚姻家庭纠纷,特别是上诉人在2017年3月判决不准离婚后,不能冷静对待双方的婚姻,又于当年再次起诉离婚,伤害了双方的感情,造成婚姻僵局。经本院调解,双方一定程度上明白了彼此间存在的差异,也愿意改进自身生活方式,求同存异,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放弃执着,维系家庭,减少矛盾冲突,学会理解包容,故应给予双方再一次更长的冷静磨合期,其婚姻关系并未完全破裂,基于本院审理调解所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6民初2号民事判决;

二、不准上诉人刘某芳与被上诉人王某马离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450元,由刘某芳负担300元,由王某马负担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蒋智勇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6年
  • 13891308523
  • 陕西冠苍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84.3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5次 (优于95.1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4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5419分 (优于92.4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篇 (优于95.71%的律师)

版权所有:蒋智勇律师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4675 昨日访问量:2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