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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上)

发布者:苏发钧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6日|分类:经济仲裁 |1938人看过

 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

 

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着力加强和改进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有力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防止资本无序扩张。2021年全年收到经营者集中申报824件,审结727件,同比分别增长58%和52%。

各国对经营者集中的称谓并不相同,美国反托拉斯法称其为“企业兼并”,欧美竞争法将其称为“经营者集中”,我国台湾地区称“企业结合”,我国反垄断法受欧盟竞争法影响,将其称为“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相互合并,或者一个或多个个人或企业对其他企业全部或部分获得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经营者集中属于相对宽泛的概念,我国反垄断法并未对经营者集中做出明确规定,而是采取列举方式,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三种情形。

《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二、经营者集中的类型

 

市场的发展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企业兼并、规模扩张的情形,因为经营者之间的合并、联营等行为具有成本优势和资本优势,能够帮助企业构建规模优势,从而带来更高的竞争力和利润,这就促进了企业之间的联合。要了解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首先就要搞清楚经营者集中有什么危害。

反垄断经营者集中是当今经济市场常见的一个问题,市场公平有序竞争的前提是存在多个地位独立、分别经营、自负盈亏、相互竞争的经营者,如果经营者集中,合而为一,相互竞争的企业不再竞争,就会限制甚至排除市场竞争。市场竞争秩序遭到破坏,消费者的自由选择受到损害。《反垄断法》不同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追求的是竞争公平,《反垄断法》的核心是竞争自由,自由并不代表着毫无节制、毫无规则的自由,前提是市场竞争井然有序。因此,世界各国都设立了反垄断法规,以保护市场的公正竞争。

经营者集中的类型有多种,包括垄断型、寡头型、协同型等。垄断型经营者集中体现在市场上只有一个主导者,其他企业无力与其竞争;寡头型则是市场上只有几个大企业,它们会联合起来进行价格控制;协同型则是企业通过互相合作形成联盟,控制市场占有率,共同限制其他企业的竞争能力。

所以,《反垄断法》建立经营者集中事前申报制度,通过主管机关审查,防止经营者通过集中过度消灭竞争者、提高市场集中度、增强市场控制力,进而避免企业之间的合并产生限制、排除市场竞争的效果,使竞争机制正常发挥作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障社会福利。

 

三、我国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

 

1.申报标准

申报标准是经营者集中制度最核心和重点的内容,因此在后文单独进行讲述。

2.申报义务人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

通过合并方式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由参与合并的各方经营者申报;其他方式的经营者集中,由取得控制权的经营者申报,其他经营者予以配合。

在同一案件中,有申报义务的经营者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可以约定由其中一个经营者负责申报,也可以共同申报。约定一个经营者申报而没有申报的,其他有申报义务的经营者不因上述约定而减免其未依法申报法律责任。

申报义务人未进行集中申报的,其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申报。

3.受理机构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组建了新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11月国家反垄断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大楼挂牌成立,专门承担反垄断执法的职责。2022年9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上线经营者集中反垄断业务系统,该系统集合了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律法规制度、申报和审查流程,申请义务人可以直接通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业务系统进行申报。

4.申报文件与内容

《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报书;

(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三)集中协议;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5.申报的豁免

《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6.停钟制度

经营者审查停钟制度是去年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新增的一项制度。在旧法中,经营者集中审查分为初步审查、进一步审查两个阶段。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收到申报者提供的材料后应在30内进行初步审查。如果决定要实施进一步审查,则应当在90天内完成。如果遇有法定情形,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60天。简而言之,即便延长,集中审查的期限仍受到“累计不得超过180个自然日”的刚性期限约束。但在现实当中,用180天来审核一个并购案未必能够完成。尤其是对于一些疑难案件,对很多事实的调查、效应的论证需要较长时间,这个时限就会不够用。针对以上问题,去年修订《反垄断法》时新增了第32条引入了“停钟”(stop the clock)制度,也叫“停表”制度。其作用效果在于可以使得特定情形下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期间暂停计算,为执法机构的审查提供更充足的时间。

《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二)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不经核实将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三)需要对经营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条件进一步评估,且经营者提出中止请求。

自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的情形消除之日起,审查期限继续计算,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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