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下)
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类型
我国《反垄断法》第22条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其中,就该条所列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来说,根据行为目的和损害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剥削性滥用行为和妨碍性滥用行为。
剥削性滥用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受市场竞争约束,以获取垄断利润为直接目的,向交易相对人设定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包括价格垄断行为、歧视性交易行为。
妨碍性滥用行为又叫排挤性滥用行为、排他性滥用行为,是指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直接目的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包括掠夺性定价行为、拒绝交易行为、限定交易行为、搭售行为。
《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条第一款列举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禁止从事的六种滥用行为,依次是:价格垄断,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歧视性交易。这些行为认定均包含“不公平”、“没有正当理由”等前提条件。即经营者的行为本身不一定违法,需要进行合理性分析,反垄断法相关司法解释和配套制度对其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从而确立了诉讼中“正当理由”的举证责任,同时有效地拓宽了“正当理由”的概念外延,同样为经营者对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提供了抗辩空间。
五、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处罚
《反垄断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害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六、典型案例
阿里巴巴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020年 12 月,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集团)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自2015年以来,阿里巴巴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平台内商家提出“二选一'要求,禁止平台内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促销活动,并借助市场力量、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二选一”要求得到执行,以维持、增强自身市场力量,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阿里巴巴集团的行为排除了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7条(现为第22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
2021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对阿里巴巴集团处以其2019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共计182.28亿元,并发出《行政指导书》,要求阿里巴巴集团从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合规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健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国家反垄断局:《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1)》,2022年6月8日发布。
2.林文:《中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年度报告(2021年)》,载王先林主编《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第8卷,法律出版社2022年12月出版。
3.吴太轩、彭艳玲:《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研究》,载《竞争政策研究》2022年第5期。
4.易芳、包嘉豪:《数字经济背景下平台企业相关市场界定的量化研究——以阿里巴巴“二选一”案为例》,载《财经问题研究》202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