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苏发钧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4日 2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某大型央企与某国际信托股份公司、某大型民营集团公司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及担保纠纷案,信托公司为投资方,民营企业为融资方,委托人为担保方,标的额24754.5万元。在某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可能判决委托人全额承担担保责任之前,与信托公司(包括信托资金的委托人)及主债务人进行艰难谈判,最终达成和解并以调解书形式结案:首先拍卖债务人质押给信托公司的股权,以拍卖价款清偿债务2亿元,然后由委托人支付信托公司未受清偿的差额4754.5万元(仅占担保总额的19.2%),最后通过执行程序对主债务人质押给委托人的反担保股权进行拍卖,使委托人承担部分担保责任后顺利实现了对主债务人的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