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叶秀琴|时间:2020年06月29日|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 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泰黄商初字第0108号 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B, 被告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