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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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买卖纠纷律师孙青|付款收房后,房屋却不能办证,买受人能否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赔偿?

作者:孙青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次举报
2026-06-25

案件介绍

2019年,上海的A先生通过中介,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位于浦东新区的期房。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450万元,A先生一次性付清了全款。B公司于2021年如期交付了房屋,A先生也满心欢喜地装修入住。然而,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房产证”)这件事上,却出了岔子。

合同中白纸黑字写明,B公司应当在房屋交付之日起的720天内,也就是2023年年底前,为A先生办妥产证。可时间一天天过去,A先生多次催促,B公司却总是以“规划验收尚未通过”、“资料正在整理中”等理由推脱。直到2024年夏天,距离交房已经过去了将近三年,产证依然遥遥无期。A先生感到自己受到了欺骗,一纸诉状将B公司告上法庭,提出了两个核心诉求:第一,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第二,请求判令B公司返还全部购房款450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赔偿他的损失。

B公司则在法庭上辩称,房屋已经实际交付,A先生也已经入住,合同的主要目的已经实现,不能仅仅因为办证延迟就解除合同,这不利于交易市场的稳定。他们表示正在积极办理,并愿意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但坚决不同意退房。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作出了一个让许多人,包括A先生在内,都感到意外的判决:驳回了A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法院的判决理由非常直白,也值得我们深思。法院认为,虽然B公司确实存在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行为,这一点板上钉钉。但是,本案中的房屋已经于2020年12月28日交付给了A先生,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就是法庭辩论终结之前,B公司已经克服了困难,为这套房子办出了不动产权证书。

法院进一步解释道,B公司的违约行为,其性质是“迟延履行”,而不是“根本无法履行”。换句话说,蛋糕虽然晚到了,但最终还是端上了桌。这种违约行为,并没有从根本上摧毁A先生购买这套房子的目的——也就是拥有一个可以居住、可以使用的家。A先生已经实际入住了好几年,房屋的使用功能完全没有受到影响。因此,B公司的违约属于“显著轻微”,并未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因为办证晚了一点就允许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退房退款,对于B公司来说,损失将极为巨大,也不利于维护已经形成的稳定交易秩序和财产的有效利用。所以,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和鼓励交易的司法政策,判决合同不予解除。

但是,法院并没有放过B公司的违约行为。法院同时判决,B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A先生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以弥补A先生因为拿不到产证而遭受的损失,比如无法落户、无法交易房屋、无法办理抵押贷款等。

法官裁判思路解析

这个案子非常典型,它深刻揭示了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的核心裁判思路。很多当事人,包括一些刚入行的同行,都会有一个误解,认为只要对方违约了,我就能想退就退。但在法官眼里,事情远没有那么简单。

首先,法官会优先审查一个最核心的问题:合同目的还能不能实现?什么叫合同目的?对于买房人来说,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住有所居,居有所权”。“住”体现在房屋的交付和实际使用,“权”体现在通过办理产证获得法律上的所有权。法官会考量,到底是“住”这个目的无法实现,还是“权”这个目的无法实现,抑或是两者都无法实现。

在这个案子中,法官认为“住”的目的已经完全实现了,“权”的目的虽然被延迟,但最终也实现了。因此,合同目的并未落空。

其次,法官会严格审查违约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法官内心有一杆秤,将违约行为分为“一般违约”和“根本违约”。根本违约是指违约行为严重到让合同目的完全落空,比如开发商破产烂尾、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者像某些案例中,开发商把房子又卖给了别人并过了户。而像本案这种“迟延办证但最终办成”的情况,通常被认定为一般违约。

再次,法官会运用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工具——利益平衡原则。法官会思考,如果判令解除合同,会让哪一方利益失衡?对于A先生来说,如果解除合同,他需要搬出住了好几年的房子,退还房屋,拿回的是几年前支付的450万,但现在的房价可能已经涨了,或者他再也买不到同等地段的房子,实际损失巨大。对于B公司来说,如果解除合同,不仅要退还全部房款,还要承担房价上涨的差额损失,甚至可能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两相比较,解除合同对双方都没有好处,甚至会造成更大的社会资源浪费。因此,法院倾向于“维持合同效力,追究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

最后,法官在庭审中会重点发问几个方向:

  • “被告,你明确告诉法庭,这个房子到底能不能办证?什么时候能办?”

  • “原告,你购买这个房子的主要目的是什么?是单纯为了投资,还是为了居住和教育?”

  • “原告,在被告逾期办证后,你是否向被告发出过书面的催告函?催告后给了对方多长时间的合理期限?” 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能否适用法定解除权。

法律分析

孙青律师提示: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识:“违约”不等于“可以解除合同”。很多人签合同,习惯性地认为“对方违约了,我就有权解除”,这是一个巨大的误区。

我们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这是关于法定解除权的“王牌条款”。它规定,只有在以下几种情况发生时,守约方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就是“预期违约”);

  •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看,核心就是“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句话。如果违约行为没有达到这个致命的程度,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解除合同,而是会判决违约方继续履行,或者赔偿违约金。

回到本案,法院没有支持A先生解除合同,核心原因就是运用了上述第(四)点的反向论证——B公司的“迟延办证”行为,并没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此外,还要提醒大家注意一个极易被忽略的“定时炸弹”——除斥期间。这个法律术语听起来很专业,但通俗地讲,就是你手里“解除合同”这张王牌是有“保质期”的。根据司法解释及相关司法实践,如果你发现对方违约的事由已经发生,你享有了解除权,那么你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内行使这个权利。一旦超过一年,哪怕对方违约再严重,你也将永久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只能去要违约金。在汕头仲裁委的一个案例中,买房人因为开发商逾期办证近5年才申请解约,虽然违约事实清楚,但就因为超过了除斥期间,被仲裁庭驳回了。所以,发现有问题,千万不要“忍忍再说”,要立刻行动起来。

完整证据链搭建指南

这个案子给我们所有买房人上了一堂深刻的“证据课”。很多人在维权时感觉有理说不清,就是因为证据链不完整。结合本案,我手把手教大家如何搭建一套可以打硬仗的证据体系。

第一类:必备证据(地基级,绝对不能少)

  • 购房合同及所有补充协议:这是最核心的文件,是所有权利主张的源头。原件必须保管好。重点查看里面有没有关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条款,以及“逾期办证达到多少天可以退房”的约定。本案中,如果合同明确约定“逾期720天仍无法办证,买受人有权退房”,那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 付款凭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记录、刷卡小票、贷款合同、收据、发票等。这是证明你履行了付款义务的铁证。

  • 房屋交接单/入住通知书:证明开发商已经将房屋交付给你,你从此开始占有使用房屋。

第二类:补强证据(让你立于不败之地)

  • 催告函及送达凭证:这是至关重要的证据。当你发现对方逾期办证后,一定要第一时间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不要用其他快递!)向开发商发送书面催告函,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比如30天、60天)为你办理产权证。一定要保留好快递底单和签收记录。这既是法律要求的步骤,也是向法院证明你已经尽到了合理催告义务。

  • 与开发商沟通的记录:包括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注意合法性,不要用窃听手段)、开发商出具的书面承诺函或情况说明。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开发商承认其自身原因导致办证延迟。

  • 证明你遭受损失的证据:比如因为无法落户影响孩子上学的相关证明、因为无法办理抵押贷款而额外支付的利息损失、或者因为无法交易房屋错失的出售机会等。虽然本案中法院没支持A先生因此解除合同,但在要求赔偿损失时,这些证据是直接计算你实际损失的关键。

第三类:辅助证据(锦上添花,便于法官理解案情)

  • 房屋现状照片或视频:证明你已经入住,且房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 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产调信息”:花几十块钱去拉一份最新的房屋产权调查信息,上面会显示房屋的查封、抵押、以及最终的产权登记情况。如果你发现这套房子在卖给你之前就已经被抵押给了银行或者被法院查封,而开发商没告诉你,那你就有权直接要求退房并索赔。

特别提醒:下列材料不仅没用,甚至可能有反作用:

  • 网上抄来的毫无针对性的法律条文:千万不要在向法院提交材料时,从网上下载一堆过时或不相关的法条。法官比你更懂法,你需要做的是用证据说话。

  • 情绪化的投诉信或骂人话:保持冷静和专业,你的目标是解决问题,不是激化矛盾。

特殊情形

这个案子能给我们很多启示,但现实中情况千变万化,同样的“办不了证”,判决结果可能完全不同。普通买房人最常忽略的几种特殊情形包括:

  • 情形一:开发商“一房二卖”导致根本违约。如果开发商在收了你钱、交了房之后,因为欠债不还或另有所图,在没通知你的情况下,偷偷把这套房子过户给了别人,或者把房子抵押给了银行。这种情况下,你作为买房人,是无论如何都拿不到房产证的。因为这套房子已经属于别人了。这就是典型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基本都会支持你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全额退款,并赔偿你的差价损失,甚至可能支持惩罚性赔偿。

  • 情形二:房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假如你收到的房子,主体结构有严重问题,比如承重墙开裂、楼板漏水到楼下,或者存在严重甲醛超标无法居住。这种房屋质量问题,直接导致了你无法安全、正常地居住使用,这同样属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你不仅可以要求退房退款,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 情形三:土地性质或规划被认定违法。有些楼盘是在工业用地、集体土地上违规建设的“小产权房”,或者是政府规划中被认定的违章建筑。这类房子从根上就是违法的,永远不可能办出合法的房产证。这种情况下,无论开发商怎么催,房子也办不了证。此时,购房者应当果断地以“合同无效”为由起诉,要求返还购房款。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自始无效,双方互相返还。

  • 情形四:购房者自身原因。如果因为你自己提供不了符合要求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或者你自己名下有房导致限购、或者你无法通过银行贷款资格审查等原因导致无法办证,那责任在你自己。这种情况下,你不仅退不了房,可能还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开发商的损失。

  • 情形五: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如果因为国家出台新的限购政策、或者当地政府因举办重大活动要求暂停所有产权登记业务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办证延迟,开发商通常可以免责或部分免责。

诉讼败诉避坑实操要点

从我这些年处理的大量案件来看,很多当事人明明占理,最后却打输了官司,或者没能拿到理想的结果,往往是因为踩了下面这些坑。我给大家总结几条最核心的避坑指南:

  1. 千万别等!别“忍忍再说”! 我碰到太多当事人,被开发商一拖再拖,自己一次又一次地妥协、等待,结果拖了四五年,等来的却是除斥期间届满,解除权永久丧失的噩耗。一旦发现开发商逾期办证,立刻开始行动,该发催告函发催告函,该起诉起诉,决不含糊。 时间是你的敌人,不是朋友。

  2. 起诉前,先搞清楚“能不能告赢”。 在提起诉讼前,花几百块钱去房地产交易中心拉一下你所要买的房子的“产调”,看看这套房子有没有被查封、有没有被抵押、到底是谁的?这是最基础的情报工作。千万别花了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诉讼费、律师费,最后发现这官司压根就赢不了,或者赢了也执行不到钱。

  3. 起诉对象别搞错。 如果你的房子是跟个人买的二手房,那就告那个卖给你房的人。如果你的房子是跟开发商买的新房,就告开发商。千万别告错了人,比如去告中介公司。另外,如果开发商是个空壳公司,名下没资产,要果断申请法院将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追加为被执行人,申请法院查封他们的个人财产,否则赢了官司也可能拿不到钱。

  4. 诉求要精准,别“漫天要价”。 你的诉讼请求必须是具体的、合法的、可行的。如果开发商已经办出了产证,你还要强行要求解除合同,那大概率会被驳回。如果你只要求退钱,却没提赔偿损失,那法院只判退钱。所以,在起诉前,最好咨询专业律师,把诉求写对、写全、写精准。

  5. 沟通留痕,拒绝“口头承诺”。 所有与开发商的沟通,尽量选择书面形式(如EMS函件、电子邮件、微信文字消息)。千万不要相信对方口头上的“再等等”、“马上就好”。所有的口头承诺,在法庭上都是废纸一张,只有白纸黑字或者有录音录像的证据才能为你所用。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切勿直接套用,法律纠纷细节决定成败,盲目起诉极易造成不可逆损失。每一个案子背后都牵扯到巨大的财产利益,我见过太多因为自己研究了两天法条就急匆匆起诉,结果因为程序问题或者诉求不当而惨败的当事人。专业的律师不仅能帮你打赢官司,更能帮你避开无数看不见的坑。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面临类似的困境,强烈建议您带着所有材料,找一位您信得过的专业房产律师进行一次付费咨询,这才是对自己财产最负责的态度。


孙青律师(13681945561),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持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等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38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