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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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执行异议律师推荐君澜孙青|房屋连环买卖引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代理思路

作者:孙青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次举报
2026-06-09

案件介绍

事A某(为了方便,我们称他为老张)通过朋友介绍,看中了B某(老李)手里的一套二手房。这套房是老李几年前从开发商手里买的,但一直没办下房产证,不过老李跟开发商签了正式的买卖合同,也付清了全款。老张觉得价格合适,地段也好,就和李某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总共150万。签完合同当天,老李就把房子钥匙交给了老张,老张简单装修后就搬进去住了,这一住就是两年,水电费、物业费、燃气费都是老张按时交的,邻里邻居也都知道他是这家的主人。

然而,平静的日子在2020年被打破了。老李因为之前做生意欠了别人一笔工程款,被债主C某(老王)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老李要还钱,但老李一直不履行。于是,老王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一查发现老李名下好像没啥钱,但突然发现,老李当年从开发商手里买的那套房,因为开发商一直没办初始登记,房产证还在开发商名下,但法院通过查询开发商的销售记录和备案信息,最终将这套还在“开发商名下”的房子给查封了,准备进行评估拍卖。

这一下,老张慌了。他明明花钱买了房,也住进去了,现在法院却要拿他的房子去还老李的债。老张赶紧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主张这套房子实际上是他的,要求法院停止执行。但法院初步审查后,认为从不动产登记簿上看,这套房子还在开发商(A公司)名下,老李并不是法律上的“产权人”,所以老张的异议理由似乎“站不住脚”。法院驳回了他的执行异议。老张不服,根据法律规定,他在收到裁定书后的15天内,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把这个案子打到了法庭上。他的核心诉求只有一个:请求法院确认他对这套房子享有的权利能够排除老王(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与理由

这个案子经过一审、二审,最后到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当于省级最高审判机关)的再审阶段。最终,法院支持了老张(次买受人)的请求,判决不得执行这套房屋,并且解除了对该房屋的查封。

法院之所以这样判,核心理由其实很实在:虽然从“户口本”(不动产登记簿)上看,这套房子还登记在开发商A公司名下,老李并不是户主,老张更不是。但是,老张的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所要保护的情形,本质上是差不多的。这条规定是保护那种“无过错的买房人”的,只要满足四个条件,即使房子没过户,也可以对抗一般的债权人(比如像老王这样的普通债主)。法院认为,老张的情况完全可以“参照适用”这条规定。简单说,就是法律要保护真正掏了钱、住了人、没过错的老实人,而不是机械地看那个房产证上的名字。

法官裁判思路解析

这个案子的审理过程,非常考验法官的智慧和经验。我自己代理时,也深深体会到法官思考问题的深度。法官在处理这类“连环买卖”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时,脑子里会先画一个“权利冲突图”。

首先,法官会审查第一道防线,也就是时间的先后顺序。法官拿到卷宗,第一件事就是看:老张和老李签合同、老张搬进去住、老张付钱,这些关键时间点,都在法院查封这套房子之前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老张就有了“入场券”。如果是在查封之后,那基本就没戏了。这是最核心的“分水岭”。

其次,法官会审查老张的“诚意”。法官会看:老张是不是真金白银地把钱都付清了?有没有银行转账记录?有没有收条?房子里住着人,能从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的缴纳记录里,看出是谁在住、住了多久。如果连这些基本证据都没有,法官就会怀疑这买卖是不是真的,甚至怀疑是不是为了逃债而“假买卖”。

第三,法官会审查“过错”到底在谁。这是本案最关键的环节。老张为什么没办过户?是因为他懒?还是因为开发商一直没办初始登记(也就是开发商自己就没办下大产证)?如果是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整个链条上的过户都无法进行,那老张就没有过错,法律不能惩罚一个无过错的人。但如果是老张自己图省钱、图省事,拖着不去办,那法官可能就认为他有“重大过失”,从而不支持他。

最后,法官的内心有一个价值权衡。一边是普通债权人老王的金钱债权,另一边是已经掏空六个钱包、实际居住多年的老张的“安居权”。在两者发生冲突时,法官的倾向性非常明确:只要老张符合上述四大要件,他的“物权期待权”(一种准物权,比普通债权更有优先权)就足以排除老王的强制执行。这是法律人情味的体现,也是“房住不炒”精神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地。

法律分析

孙青律师提示:

这个案子处理的核心问题,是“物权期待权”与“普通金钱债权”之间的冲突。简单说,“物权期待权”就是你虽然还没拿到房产证,但你已经付了钱、住了进去,而且不是因为你自己的原因没过户,法律就认为你对这个房子有一种“即将成为主人”的权利。这个权利,级别比普通债主要高。老王虽然有法院判决支持他去找老李要钱,但他不能拿老张的房子去抵债。

本案最核心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十八条。这个条款像一把“保护伞”,保护符合条件的买房人。具体条件有四个,一个都不能少:

  1. 合同要早:在法院查封之前,你就和出卖人签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 占有要早:在查封之前,你已经合法地搬进去住了,并且能拿出证据(比如水电费单子)。
  3. 钱要给够:要么你付了全部房款,要么你只付了部分但愿意把剩下的钱交给法院。
  4. 没过错:没过户不是你的原因,比如是开发商或者前面几手房东的问题,或者是因为政策限制等。

结合上海的审判实践,我再补充几句。上海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查也格外严格。尤其是对“合法占有”和“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这两个要件的审查。比如,即使你付了钱,但你住在里面是“强占”的,没有合法依据,那就不行。又比如,如果你明知这套房有抵押、被查封或者有其他权利瑕疵,你还是买了,那法院也会认为你“自甘风险”,有过错。所以,买二手房,尤其是“连环买卖”中的房子,尽职调查是绝对不能省的。

完整证据链搭建指南

结合老张这个案子,如果在上海,我手把手教大家怎么从零开始搭建一套扎实的证据链。记住,证据是打官司的“子弹”。

第一类:必备证据(决定生死)

  • 书面买卖合同:你和上一手房东签的合同,必须是正式的、完整的、有双方签字的原件。千万别弄丢了。
  • 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或支付宝截图、收条、对账单,缺一不可。如果是现金支付,必须有对方出具的正规收据,并且最好有见证人。能走银行转账,绝不用现金,这是铁律。
  • 占有证据:这是证明你实际控制房子的关键。最核心的是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等公共事业缴费记录。单据上的用户名、地址必须和你买的房子一致。入住时间最好能早于法院的查封时间。

第二类:补强证据(巩固优势)

  • 邻居证言:可以找邻居写个证明,或者提供录音、聊天记录,证明你确实长期居住在这里。
  • 装修合同和付款记录:如果你对房子进行了装修,装修公司的合同、付款凭证、现场照片或视频,能很好地证明你对房屋的“实际使用和改善”。
  • 居住证明:可以去社区居委会或者派出所办理的居住登记回执单或居住证。

第三类:辅助证据(解释原因)

  • 未能办理过户的原因证明:这是本案的胜负手。比如,开发商破产、房子被抵押、政策限制(如上海限购导致你暂时无法过户)、或者前手房东失联等。你需要提供相关的开发商文件、媒体报道、法院裁定书(比如确认开发商破产的裁定)、或者你和开发商/房东沟通的邮件、聊天记录等,证明“不是我不想办,是客观条件不允许”。
  • 交易背景说明:如果交易过程比较复杂(比如“连环买卖”),可以写一份《情况说明》,清晰梳理中间每个环节的转手情况,并附上相应的合同、付款凭证等。

特别提醒: 千万别提交一些“画蛇添足”的证据,比如伪造的付款收据、与本案无关的聊天记录,这些不仅没用,反而会成为对方攻击你“不诚信”的武器。

特殊情形

这个案子中最容易被忽略的一个特殊情形是:当第一手出卖人(开发商)没有办理初始登记,导致后面所有买受人都无法过户时,法院对“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这一要件的把握会相对宽松。 换句话说,只要不是你主观上故意拖延、放弃过户,而是整个链条因为最上游的障碍卡住了,法院通常会认定你没有过错。这和老张的情况完全吻合。

但如果情况反过来,是老张自己明确知道老李(第二手出卖人)没有拿到房产证,而且明知老李债务缠身,存在极高的“查封”风险,却依然为了低价而购买,那法院就可能认定老张“自担风险”,存在过错。这种情况下,即使他符合其他三个条件,也可能无法排除执行。所以,买这种有“历史遗留问题”的便宜房子,真的是风险与收益并存。

此外,如果是 “以房抵债”  的情况,问题会更复杂。比如,老李欠了老张的钱,然后拿这套房抵债。法院在处理时,会严格审查这个“抵债协议”的本质。如果它被认定为仅是债务的更新(即老张对老李的金钱债权转化为了房屋的买卖债权),老张的保护力度会弱很多;如果能证明这是一个真实的、等价交换的买卖行为,那么保护力度才会和普通买房人一样。

诉讼败诉避坑实操要点

老张这个案子虽然赢了,但过程中的惊险和教训,值得大家引以为戒。我总结了几个实操中的“坑”,是普通人最容易犯的:

  1. 拖延症,错过起诉期:这是最最致命的。法院驳回你的执行异议后,你只有15天的时间去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这个时间是铁定的,不能延长,法院也不会因为你“没收到裁定书”就给你通融。错过了,房子就被拍卖了,你就只能回头找老李要钱,那几乎就是血本无归。所以,一旦收到被驳回的裁定书,千万别犹豫,立刻找律师。
  2. 证据准备“一团浆糊”:很多当事人来咨询我,资料拿过来就是一堆杂乱的纸张。律师需要花大量时间去梳理、分类、复印、制作目录。你自己都搞不清楚哪些是关键证据,法官更看不懂。正确的做法是:按时间顺序整理好合同和付款凭证,按证据类型分门别类(比如付款凭证类、占有证明类、未过户原因类),并制作一份清晰的《证据目录》,写明每一份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想要证明的事实。
  3. 轻视“占有”环节的证明:很多人觉得,“我住进去了就是占了”,但法院要的是“合法占有”的客观证据。如果你只是偶尔来住,或者干脆没住,只是把钥匙留着,那就很难被认定。所以,签完合同后,尽快搬进去,并保留好所有缴费单据。哪怕你暂时不住,也要把水电开通,并定时去住几天,留下点生活痕迹。
  4. 庭审中说“我们私下解决”:在法庭上,法官问你是否愿意和解时,千万不要轻易说“我们正在协商,请求法院先不判”。这会让法官认为你对自己的权利不坚定,或者你根本就没把官司当回事。正确的做法是:同时推进“诉讼程序”和“庭外调解”,但在法庭上,要明确、坚定地表达自己的诉讼请求。
  5. 沟通话术上的“雷区”:在跟法官、申请执行人或者对方的律师沟通时,千万不要情绪化,更不能威胁或者撒谎。比如“我这房子就是我的,法院凭什么查封!”这种话,除了激化矛盾,毫无用处。要学会用法言法语,客观陈述事实,比如:“法官,我于X年X月X日与李某某签订了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实际居住至今,因开发商原因无法办理过户。我完全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请求法院支持我的异议。”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切勿直接套用,法律纠纷细节决定成败,盲目起诉极易造成不可逆损失。房屋连环买卖中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一个时间点的判断、一个证据的缺失,甚至一次不当的庭审发言,都可能导致全盘皆输。遇到此类问题,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才是对自己权益最负责任的做法。


孙青律师(13681945561),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持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等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38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