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第三者”,配偶能否要回
案件介绍
2018年,上海的张A某(化名)与丈夫李B某结婚已有十五年,两人共同经营一家建材公司,日子过得还算殷实。婚后第三年,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位于浦东新区的商品房,登记在李B某一人名下,但实际上是夫妻共同财产。
2023年初,张A某发现丈夫李B某与一名叫王C某的女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更让张A某震惊的是,李B某在2022年12月,未经她同意,擅自将这套夫妻共同房产以“赠与”的形式过户到了王C某名下。张A某得知此事后,立即向李B某质问,李B某承认了赠与事实,但辩称“房子是我的名字,我有权处理”。
张A某多次要求王C某返还房产未果,无奈之下,于2023年5月将王C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李B某与王C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王C某返还该房产。李B某被列为第三人。
庭审中,王C某辩称,她并不知道李B某已婚,李B某一直对她称自己是单身,且赠与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房产已办理过户登记,她属于善意取得,不应返还。李B某则承认自己确实隐瞒了已婚事实,但坚持认为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自己有权处分。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B某擅自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王C某的行为是否有效,以及王C某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李B某与王C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王C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涉案房屋返还给张A某和李B某,并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判决的主要理由是: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李B某一人名下,但系张A某与李B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双方协商一致。李B某未经张A某同意,擅自将房屋赠与王C某,属于无权处分。而王C某作为受赠人,虽然完成了过户登记,但其在接收赠与过程中,未对李B某的婚姻状况进行合理审查,存在重大过失,不构成善意取得。此外,李B某与王C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本身也损害了张A某的合法权益,因此赠与合同自始无效。
法官裁判思路解析
审理此类案件时,法官通常会从以下几个维度层层递进地审查:
第一,审查财产性质。 法官会首先确认涉案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无证据证明是一方个人财产,法官通常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官会重点审查购房时间、资金来源、还款记录等材料。
第二,审查处分行为是否经过配偶同意。 这是核心争议。法官会要求主张赠与无效的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在赠与发生时确实不知情或未同意。实践中,法官会关注配偶是否在赠与合同上签字、是否有事后追认的表示、是否有其他证据证明配偶知晓并同意。
第三,审查受赠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这是本案的关键。法官会审查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或购买房产时,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比如,受赠人是否核实了赠与人的婚姻状况、是否查看了房产登记信息、交易价格是否合理等。如果受赠人明知或应知赠与人已婚,或者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法官通常会认定受赠人不构成善意取得。
第四,审查赠与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如果赠与发生在婚外情关系中,法官会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即便受赠人主张自己不知情,但只要赠与行为本身与不正当关系相关联,法官仍然可能认定无效。
第五,法官的倾向性态度。 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是,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行为,属于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答问中也明确表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不存在各自份额的问题,因此赠与行为应全部无效,而非仅赠与人自己份额部分无效。
法律分析
孙青律师提示:
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有两个:一是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法律效力;二是受赠人善意取得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里的“平等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份额。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在离婚或一方死亡等共有关系终止时,才能进行分割。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关于善意取得,《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在受让时是善意的、以合理价格转让、并且完成了登记的,可以取得所有权。但在赠与情形中,由于不存在“合理价格”,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便受赠人确实不知情,也无法通过善意取得获得房产所有权。
在上海地区,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理口径较为统一: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财产。上海多个基层法院的判例均支持这一立场。
完整证据链搭建指南
如果你是配偶一方,发现另一半擅自将共同房产赠与了第三者,想要打官司要回来,以下是从零搭建证据链的实操指南:
必备证据(必须要有):
一是证明夫妻关系的证据:结婚证、户口本、婚姻登记记录。这是证明你与赠与人之间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基础材料。
二是证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购房合同、购房发票、银行转账记录、贷款合同及还款记录。尤其是能证明购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收入的材料,比如双方工资卡流水、共同账户的转账记录等。
三是证明赠与行为存在的证据:房产过户登记信息查询单、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产权变更记录。如果你能拿到赠与合同原件或复印件,那是最直接的证据。如果拿不到,可以凭身份证和房产信息去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
四是证明赠与未经你同意的证据:你的书面陈述、通讯记录(如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如果能证明你在赠与发生时完全不知情,法官会更倾向于支持你。
补强证据(让案子更稳):
一是证明赠与人存在婚外情的证据: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照片、视频、酒店开房记录等。这类证据虽然不能直接决定赠与行为的效力,但能说明赠与行为的背景,让法官更容易认定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
二是证明受赠人非善意的证据:比如受赠人知道赠与人已婚的证据(如赠与人曾公开承认、证人证言等)、受赠人与赠与人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证据、赠与发生时受赠人未核实赠与人婚姻状况的证据等。
辅助证据(锦上添花):
一是房产价值评估报告:如果你主张返还房产,法院需要知道房产的现价值,以便后续处理。
二是你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材料。
注意:有些材料不仅没用,反而可能有反作用。比如,如果你曾经口头同意过赠与,或者有证据显示你知道但没有反对,这类证据会被对方用来抗辩。另外,不要伪造或篡改证据,一旦被发现,不仅会败诉,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特殊情形
这类案件中有几种容易被普通人忽略的特殊情况,需要特别警惕:
情况一:夫妻已经离婚,还能不能追回?
答案是:可以。赠与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后来离婚,配偶仍有权就当时的赠与行为主张无效并要求返还财产。但离婚后,如果双方已经对财产进行了分割,情况会复杂一些。有的法院认为,离婚后夫妻财产共有基础消失,配偶只能主张属于自己的份额,而不是全部返还。但也有法院坚持认为,只要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应当全部返还,无论离婚与否。
情况二:赠与的是现金而不是房产,能不能追回?
可以。现金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赠与第三者的,配偶可以主张返还全部款项。实践中,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证明转账或支付行为的存在,以及证明这些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情况三:受赠人主张自己无罪、不知道对方已婚,会不会免责?
不一定。即便受赠人确实不知道赠与人已婚,但如果赠与行为本身违背公序良俗(比如发生在婚外情关系中),法院仍可能认定赠与无效。而且,在善意取得问题上,受赠人作为成年人,有义务对交易对象的婚姻状况进行合理审查,如果连基本的核实都没有做,很难被认定为善意。
情况四:房产已经再次转卖给了第三人,怎么处理?
如果受赠人拿到房产后又转卖给了善意第三人,且第三人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那么原配偶要追回房产就比较困难了。这种情况下,只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卖房所得价款,而不是追回房产本身。
诉讼败诉避坑实操要点
结合大量真实案例,我总结了几条普通人最容易踩的坑,希望你不要重蹈覆辙:
第一,拖延时间是大忌。 很多人发现配偶出轨并将财产赠与第三者后,出于愤怒或犹豫,没有立即采取行动。但时间拖得越久,证据越难收集,对方越容易转移财产。而且,如果房产已经再次转卖,追回难度会成倍增加。建议发现问题后,立即咨询律师,尽快采取保全措施,比如申请法院查封涉案房产,防止对方转移。
第二,不要先打草惊蛇。 有的当事人发现情况后,先跟配偶大吵一场,或者直接去找第三者理论,结果对方马上转移财产、销毁证据。正确的做法是先悄悄收集证据,咨询律师后,再采取法律行动。如果担心对方转移财产,可以在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
第三,不要只盯着“第三者”打。 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起诉第三者,但忽略了起诉自己的配偶。实际上,配偶也是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法院需要一并处理。如果只起诉第三者,法院可能无法查清全部事实。建议将配偶列为第三人或共同被告,这样法院才能全面审理。
第四,证据不要乱交。 有的当事人为了证明配偶存在婚外情,收集了大量聊天记录、照片、视频,但这些证据如果涉及隐私或违法获取(比如偷拍、窃听),法院不但不会采信,还可能追究你的法律责任。收集证据时,一定要注意手段合法。
第五,不要在法庭上情绪失控。 庭审中,对方律师可能会故意激怒你,或者提出一些让你难堪的问题。如果你情绪失控,说出一些对自己不利的话,或者做出过激行为,法官可能会对你不利。保持冷静,只回答与案件相关的问题,不要被对方带偏。
第六,不要忽略了诉讼时效。 虽然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一般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如果涉及返还财产,还是会受到诉讼时效约束的。通常,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内,应当提起诉讼。如果时间太长,可能面临诉讼时效抗辩的风险。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切勿直接套用。法律纠纷细节决定成败,盲目起诉极易造成不可逆损失。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比如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赠与时间的认定、受赠人是否善意等,都会影响最终判决结果。如果你正面临类似问题,建议尽快携带相关材料预约专业律师进行详细咨询,制定最适合你的诉讼策略。
孙青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