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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借名购买商品房纠纷委托哪家律师好推荐君澜孙青|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产权能属于实际购房人吗?

作者:孙青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1次举报
2026-06-05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产权能属于实际购房人吗?

案件介绍

2015年,家住成都的A某看中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但由于自身条件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的申购资格,便打起了“借名买房”的主意。A某的姐夫B某恰好持有成都市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了一致:由A某出资,以B某夫妇的名义购买这套位于锦江区的经济适用房。

2016年12月,A某与B某夫妇签订了一份《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白纸黑字写明了:房屋虽然登记在B某夫妇名下,但首付款63,486元和贷款13万元全部由A某支付,A某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享有占有和使用权。随后,A某按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以B某夫妇的名义办理了银行贷款。从2017年1月开始,A某每月按时向B某转账还款,转账备注里清清楚楚写着“买房还贷、房贷”。

房屋交付后,A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从2018年起一直居住使用,同时也保管着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一切看起来都很顺利,A某觉得自己虽然名义上不是房主,但实际掌控着这套房子,日子过得也算安稳。

然而,好景不长。2022年初,A某与B某夫妇因为家庭琐事产生了矛盾,关系急剧恶化。B某夫妇一纸声明,以“遗失”为由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办了新的不动产权证书,随后便拒绝配合将房屋过户给A某。A某急了,一纸诉状将B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这套经济适用房归自己所有。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一个让A某难以接受的判决:驳回了A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给出的理由很直白:双方签订的《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虽然不违反具体的法律条文,但本质上是在变相转让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经济适用房是政府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具有专属性,购买资格不能随意转让。A某和B某夫妇的约定,绕过了国家对经济适用房的管控政策,损害了其他符合条件但还在轮候的家庭的利益,说白了就是“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这份协议书应认定为无效。既然协议无效,A某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的请求自然就没有了法律依据。

法官裁判思路解析

这个案子看似是一个简单的合同纠纷,但法官在审理时考虑的问题远比普通人想象的要复杂得多。

我接触过不少类似的借名买房案件,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第一步不是看谁出了钱、谁住了房,而是先判断这个“借名”的行为本身是否合法。这是整个案件的基础,基础不牢,后面说得再多都没用。

法官的内心裁量标准其实很明确:对于普通商品房,借名买房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般认定为有效;但对于经济适用房、两限房这类政策性保障住房,法院的态度就截然不同了。法官会重点审查这套房屋是否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因为这类房屋的购买资格是政府通过严格审核后赋予特定人群的,目的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而不是让少数人牟利的工具。

在庭审中,法官通常会重点追问几个问题:第一,借名人当时是否具备购房资格?如果不具备,那借名的目的就很可能是规避政策;第二,双方有没有书面协议?协议的内容是什么?第三,房屋的出资情况如何?是全额付款还是贷款?贷款是谁在还?第四,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如何?谁在居住、谁在缴纳物业费和水电费?

对于经济适用房这类案件,法官的底层逻辑是:不仅要看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更要看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允许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合法化,那政府建设保障房的初衷就落空了,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低收入家庭反而买不到房,这会引发更大的社会不公平。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同一类案件,不同情形下法官的态度也会有区别。比如,如果借名购买的是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房,并且房屋已经满足了上市交易条件(比如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满五年),法官有可能认定借名关系有效。但对于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订合同的,法院的态度就非常严格了,基本上都会认定无效。

法律分析

孙青律师提示:

这个案子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协议的效力认定。很多人觉得“白纸黑字签了协议,我出的钱也付了,房子就该是我的”,但法律上的逻辑并不是这么简单的。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购买这类房屋需要具备特定的资格。《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虽然这个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一般情况下违反部门规章不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效,但问题在于,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行为,绕过了政府对购房资格的审查,使得本应属于中低收入家庭的保障性住房流向了不具备资格的人手里,这直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无效。这里的“公序良俗”就包含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正是基于这一条,认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协议无效。

可能有人会问:钱已经出了,房子也住了,难道就白给人家了吗?这里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如果借名人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法院不会支持;但如果借名人要求返还款项,情况就不同了。协议无效后,双方应当相互返还财产,也就是说,名义购房人应当返还借名人的出资款。但这里有一个很大的风险:如果房价涨了,借名人只能拿回当初的出资款,而无法享受房价上涨的收益;如果房价跌了,名义购房人反而可能要求借名人赔偿损失。

完整证据链搭建指南

结合这类案件的实战经验,我给大家整理一下,如果遇到借名买房纠纷,应该如何从零开始搭建一套完整的证据链。

必备证据(缺一不可):

第一,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这是最核心的证据,协议里要写清楚谁出资、谁拥有实际权益、什么条件下办理过户。口头约定的风险极高,因为一旦对方翻脸不认账,你很难证明当时是怎么约定的。

第二,出资凭证。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或支付宝转账截图、刷卡小票等,转账时一定要备注用途,比如“购房首付款”“偿还房贷”等。不要用现金交易,现金交易很难留下痕迹。

第三,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契税票据、不动产权证书等原始文件。这些文件的原件尽量自己保管,不要交给名义购房人,因为原件在你手里,对方想私自处分房屋就比较困难。

补强证据(能极大增加胜算):

房屋实际占有的证明,比如你缴纳的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票据,这些可以证明你一直在实际使用这套房屋。

邻居或物业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证明你长期居住在这里,名义购房人从未住过。

双方关于借名买房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注意录音的合法性),这些可以作为佐证。

辅助证据(锦上添花):

你与名义购房人之间的关系证明,比如亲属关系、朋友关系,可以帮助法院理解为什么会出现借名买房的情况。

你为这套房屋装修、维护所支付的费用凭证。

特别注意: 经济适用房的借名买房案件,即使证据再完整,法院也可能认定协议无效。所以,这类案件的核心不是证明你出了钱,而是要看这个行为本身是否合法。如果行为本身不合法,证据再扎实也没用。

特殊情形

借名买房纠纷中有很多容易被普通人忽略的特殊情形,我给大家列举几种常见的:

第一种:如果借名购买的是普通商品房,而不是经济适用房,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普通商品房的借名买房协议,只要不违反限购政策等强制性规定,一般认定为有效。如果借名人后来取得了购房资格,可以要求名义购房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种:如果借名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但该房屋已经满足了上市交易条件(比如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满五年),并且借名人自身也符合购房资格了,这种情况下,法院有可能支持过户请求。但这有一个前提:房屋的原始购房合同是在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的。

第三种:如果借名人通过贷款方式购房,情况会更复杂。因为房屋上存在银行的抵押权,要想办理过户,必须先还清贷款、解除抵押。而且,即使成功过户了,名义购房人的“认房又认贷”记录可能已经形成,这会影响名义购房人未来的购房和贷款资格。

第四种:如果名义购房人擅自将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而且第三人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那么根据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借名人这时候只能找名义购房人索赔,而无法追回房屋。

诉讼败诉避坑实操要点

结合我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真实案例,给大家总结几个最容易被忽视的败诉风险点:

风险一:没有书面协议,只靠口头约定。 很多借名买房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大家觉得“关系这么好,写协议太见外了”,结果一旦翻脸,对方矢口否认,你连最基本的证据都没有。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对口头约定的认定标准非常严格,除非你有非常充分的辅助证据,否则很难获得支持。

风险二:以为出了钱就万事大吉。 很多当事人觉得“钱是我出的,房子当然是我的”,这个想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出资只能证明你出了钱,但不能直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你出的钱可能是借款,也可能是赠与,甚至可能是其他性质的资金往来。所以,光有出资记录是不够的,还需要证明双方当时确实达成了“借名买房”的合意。

风险三:忽视了房屋上的权利负担。 如果房屋上有银行贷款或者被司法查封,即使法院判决支持你的诉讼请求,在实际执行时也会遇到巨大障碍。比如,你要先还清贷款才能解除抵押,解除抵押后才能办理过户;如果房屋被查封,你可能还要先解决查封案件,而这可能涉及第三方的债权纠纷,非常棘手。

风险四:诉讼时机选择错误。 在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案件中,有些当事人不考虑房屋是否满足上市交易条件,就贸然起诉要求过户,结果法院只能驳回。正确做法是:先确认房屋是否满足上市条件,如果不满足,先等待条件成熟,或者先要求确认借名协议有效,等条件成熟后再要求过户。

风险五:沟通策略失误。 很多当事人在发现对方不配合后,情绪激动,指责对方“无耻”“不讲信用”,这种沟通方式只会把关系推向不可调和的地步。正确的做法是:先尝试通过第三方调解,保留一定的协商空间;如果协商不成,再走法律途径。而且,在起诉前不要轻易透露你的全部证据,防止对方提前转移财产或伪造证据。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切勿直接套用,法律纠纷细节决定成败,盲目起诉极易造成不可逆损失。借名买房看似简单,实则涉及物权、债权、合同效力、善意取得等多个法律领域,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影响到最终的结果。特别是涉及政策性保障住房的案件,更要谨慎对待,因为一旦被认定无效,你不仅拿不到房屋,还可能面临出资款无法足额返还的风险。在决定走法律途径之前,建议先找专业律师做一次全面的案件评估,了解自己手中证据的证明力,预判诉讼的胜率和可能的风险,做到心中有数再行动。


孙青律师(13681945561),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持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等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38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