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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买卖律师孙青|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为何法院认定结果不同?

作者:孙青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次举报
2026-06-05

案件介绍

2020年,我们的当事人A某(实际出资人)找到我们,满面愁容。事情得从十年前说起。

2010年,A某看中了北京某区一个名为“阳光花园”的经济适用房小区。当时,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远低于周边商品房,A某心动不已,但他名下已有住房,根本不满足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这时,他的远房亲戚B某(名义产权人)恰好符合申购条件,但B某手头拮据,无力支付房款。

于是,两人一拍即合,私下达成了一份《购房合作协议》,约定:由A某全额出资,借用B某的名义申购并购买这套经济适用房;房屋暂时登记在B某名下;五年限售期过后,B某无条件配合A某办理过户手续;A某额外支付B某五万元“感谢费”。

协议签订后,A某支付了全部首付款和税费,房屋也顺利登记到了B某名下。之后的十年里,A某按月偿还银行贷款,并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精心装修,视为自己的家。

然而,到了2020年,北京的房价早已今非昔比,这套当年的经济适用房市值翻了近三倍。当A某找到B某要求配合过户时,B某却玩起了“失联”,后来干脆翻脸不认账,声称房屋是自己购买的,当初A某支付的款项只是借款,并主张房屋应归自己所有。无奈之下,A某将B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并要求B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作出了一个让A某近乎崩溃的判决:驳回A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给出的判决理由看似简单直接,但背后却藏着很深的门道。法庭认为,虽然现有证据(包括那份《购房合作协议》、银行转账记录、A某长期居住的证明等)能够证明A某与B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关系。但是,本案的核心标的物是“经济适用住房”。

根据国家及北京市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必须符合特定的资格条件,其申购、备案、转让等环节均受到严格限制。A某明知自己不具备购买资格,却通过借名的方式规避这一政策,双方的行为扰乱了国家对于保障性住房的管理秩序,损害了其他广大符合申购条件的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因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作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被认定为无效。基于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但因房屋已实际居住多年,且涉及复杂的返还问题,法院在本案中未作处理,仅驳回了A某要求确权和过户的主张。

法官裁判思路解析

很多读者看到这里可能会困惑:“既然事实都查清了,为什么还是判输?难道不是谁出钱房子就该归谁吗?”这正是普通人最容易误解的地方。我来带大家“钻进法官的脑子里”,看看他们审理此类案件的底层逻辑。

法官审理这类借名买房纠纷,尤其是涉及经济适用房的案件,他的内心有一套非常清晰的审查顺序和裁量标准:

首先,审查事实层面: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法官会重点看三样东西:一是书面的借名协议(最有力);二是购房款、贷款、税费的实际支付凭证;三是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控制情况(比如谁在住、谁交物业费、水电燃气费、谁持有房产证原件等)。这三点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出资人是真正的购房者。这一点,本案中我们给A某准备得相当扎实。

其次,触及最核心的层面:审查借名买房目的和法律效力。这一步才是决定案件生死的“审判台”。法官会问自己一个问题:这个借名买房的行为,到底是为了什么?如果是为了规避购房资格、限购限贷政策、或者购买像经济适用房这类带有强烈社会福利性质的保障房,那法官的警惕性就会立刻提到最高。

这时候,法官引用法律的逻辑链条是:国家设立经济适用房制度,目的是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有所居”。这个制度背后代表了“社会公共利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所以,在法官看来,A某和B某虽然各取所需,但他们合起伙来“钻空子”,占用了本该属于其他真正困难家庭的购房指标。这种行为直接破坏了国家保障房政策的公平性和严肃性,损害了广大潜在受益者的群体利益。因此,从私法角度(你们俩的协议)看是“意思自治”,但从公法角度(社会管理秩序、公共利益)看,就是典型的“恶意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必须判定无效。

那么,为什么有的案件里,同样是借名买房,法院却支持了借名人呢?这就要看房屋性质了。如果借名购买的是“纯商品房”,不违反任何限购等政策,或者仅仅是基于委托关系(比如为了图方便),那么法官通常会尊重“意思自治”,认定协议有效,支持过户。但一旦涉及“政策性住房”,比如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单位集资房等,法官的裁判口径就会立刻收紧,“保护公共利益优先于保护私人合同”是所有法官处理此类案件的统一底线。

法律分析

孙青律师提示:本案的判决结果,给所有试图通过“借名买房”方式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人敲响了警钟。很多人认为“白纸黑字”的协议就是护身符,但在法律的天平上,当“私人的合同自由”与“国家的公共利益”相冲突时,后者具有压倒性的优势。

背后支撑的法律逻辑是:

  1. 合同效力的判断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虽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行政法规”,但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该办法体现了国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对于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其资格审核与转让限制,直接关系到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生存权益,属于“公序良俗”的范畴。因此,违反该规定的借名买房合同,直接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物权说”与“债权说”的博弈:在借名买房的法律理论中,一直存在“物权说”和“债权说”的争论。简单说,“物权说”认为,既然钱是借名人出的,房子实质上就是他的,应该直接确认他对房子有所有权;“债权说”则认为,借名人只能依据合同,要求出名人把房子过户给他,这是一种“债权请求权”,而不是直接的“物权”。在普通商品房案件中,法院往往倾向于支持“债权说”,即借名人可以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办理过户。但在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案件中,由于合同本身无效,借名人的“债权”请求的基础就不存在了。法院既不会确认物权(因为合同无效),也不会支持债权(因为不能要求履行一个无效的合同)。这也就是为什么A某最后“房钱两空”的法律根源。

  3. 上海的司法实践口径:结合上海本地的情况,上海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口径与全国一致甚至更为严格。无论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还是各级法院的判决,都明确表达了“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的审判倾向。法官会优先审查购房人的身份资格,一旦发现借名购房是为了规避保障房准入条件,基本会直接否定借名合同的效力。

完整证据链搭建指南

看到这里,你可能会问:“那是不是一旦涉及借名买房,就一定打不赢官司?”并不是。关键在于你要搞清“为什么借名”以及“借名买的什么房”。基于本案的经验,我为你梳理一份实操性极强的证据链搭建指南:

第一类:必备证据(核心中的核心,没有它就别打官司)

  • 书面借名协议/代持协议:这是证明双方“借名”意思表示最直接的证据。哪怕手写一张“确认房屋由XXX出资,产权归XXX所有,XXX只是代持”的纸条,签字画押,也比没有强一百倍。但要注意,这份协议如果是为了购买经济适用房而签,在法庭上反而会成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铁证,所以它既是“证据”也是“隐患”。

第二类:补强证据(证明你才是真正的“金主”和“房主”)

  • 全部出资证明:银行转账记录(最好备注“购房款”)、首付款收据、银行贷款合同、每月还贷的银行流水、税费缴纳凭证、维修基金票据等。记住,千万不要用现金交易!法院最看重的就是清晰、可追溯的银行转账记录。

  • 房屋实际占有使用证明:物业费、水电燃气费、取暖费、网络费、有线电视费的缴纳凭证(最好是长期、连续的);房屋装修合同、发票及支付凭证;长期居住的邻居证言、居委会证明等。证明你一直在“住”这个房子。

  • 关键权利凭证持有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所有发票原件。如果在出名人手里,想办法通过微信聊天、录音等方式,固定他承认“原件在你那儿”的证据。

第三类:辅助证据(锦上添花,但别迷信)

  • 证人证言:亲戚、朋友、邻居、物业人员等。但证人证言效力低于书面证据,且容易受主观影响。如果其他证据扎实,证人证言可以辅助印证;如果证据薄弱,证人证言很难力挽狂澜。

  • 录音录像:与出名人就借名买房、过户事宜进行沟通的录音。注意:录音必须合法取得,不能通过窃听、暴力胁迫等手段。同时,在法庭上,对方很容易以“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进行抗辩。

结论:对于借名购买普通商品房,上述证据链能最大化保护你的权益。但对于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无论你的证据链多么无懈可击,都很难打赢“合同有效”这一关。法院会基于“公共利益”直接否定合同效力。

特殊情形

本案中,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特殊情况”值得所有借名人警醒:合同无效后的“返还”问题。

很多人以为,合同无效,就把钱拿回来呗。其实没那么简单。法院在判决合同无效后,会处理财产的“返还”问题。对于A某来说,他可以要求B某返还他支付的全部购房款、税费、装修款以及房屋增值部分吗?理论上可以,但实践中极为复杂。

  • 返还范围:法院通常会判决出名人返还实际出资人支付的购房款、贷款本息、合理税费等直接支出。但对于房屋增值部分,由于出名人(名义产权人)也提供了“购房资格”这一稀缺资源,法院在分割时会非常谨慎。有的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出名人适当返还或补偿一部分增值收益,但绝不会让借名人拿到全部增值。

  • 执行困难:如果出名人名下没有其他财产,或者已经将房子卖给了善意第三人(不知情的买家),那么借名人即便拿到了胜诉判决,也可能面临“赢了官司拿不回钱”的困境。这比单纯的败诉更令人绝望。

诉讼败诉避坑实操要点

基于上述分析,我给所有面临类似纠纷的当事人,尤其是那些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房的人。总结几条血泪教训:

  1. 起诉前,先认清“房”的底色:在决定起诉前,一定要找专业律师评估房屋的性质。如果是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单位集资房等政策性住房,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打“确认所有权”或“要求过户”的诉讼,胜诉概率极低。别做无谓的幻想,别被“我花钱了就是房主”的情绪冲昏头脑。

  2. 找准起诉方向,别走错路:对于政策性住房,最优策略不是“要求过户”,而是“确认借名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投资款及收益”。这个诉求法院更容易支持。很多当事人一上来就要求“确认所有权”,属于典型的“诉讼请求错误”。法院会释明,但建议你一开始就找对方向。

  3. 警惕“君子协定”的风险:在借名买房时,双方关系再好,也要签署书面的、规范的法律文件。如果无法签署协议,至少要通过微信、短信、邮件等可留存的方式,固定下借名买房的真实意图。不要天真地相信“他是我亲兄弟,不会坑我”。十年后,房价翻几倍,人性是经不起考验的。

  4. 庭审中的关键话术:如果被问到“为什么不自己买”,千万不要回答“为了规避限购/限贷/没资格”。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强调“因为特定关系(如亲属、朋友)的信任,委托对方帮忙购房,所有资金均由自己实际支付,对方只是代为持有”。既要承认事实,又要避免直接承认“恶意规避政策”的主观故意。

  5. 保存好时间证据: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合同签订日期等,这些时间节点可以证明“借名买房关系发生在房价大涨之前”,而非事后反悔。这有助于法官判断双方的真实意图。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切勿直接套用,法律纠纷细节决定成败,盲目起诉极易造成不可逆损失。

最后,我想对大家说,房产交易涉及金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买房这件事,安全永远比便宜更重要。不要为了省一点税费或一时便利,而把自己置于巨大的法律风险之中。如果你正在或计划通过“借名买房”的方式购房,请务必在行动前,冷静下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算清楚潜在的法律风险账单。因为,有些坑,一旦掉进去,可能一辈子都爬不出来。


孙青律师(13681945561),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持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等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38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