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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请律师要注意什么推荐君澜孙青|情侣结婚前分手,共同购买的房屋如何处理?

作者:孙青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次举报
2026-06-02

情侣结婚前分手,共同购买的房屋如何处理?

案件介绍

2022年初,上海的A某(男)与B某(女)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两人感情迅速升温,到了2023年下半年,双方开始认真考虑结婚的事情。按照上海本地的习惯,婚房是结婚的“硬条件”,于是两人商量着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子。

2024年1月,B某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总价28.18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个价格在上海属于相对较低的价位,可能是一套小户型或者远郊的房产。购房款的支付方式是:B某支付了12.5万元,剩余款项由A某支付。随后,房屋产权登记为A某和B某共同共有,也就是两人都在房产证上,而且没有注明各自的份额比例。

2024年3月,两人举行了订婚仪式,一切看起来都在朝着婚姻的方向发展。然而感情这种事情谁也说不准,到了2024年8月,两人因为性格不合、生活理念差异等原因,最终选择了分手。值得注意的是,两人在恋爱期间并没有同居生活,各住各的。

分手后,这处共同购买的“婚房”就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双方都觉得自己出了钱,房子应该有自己的份额,但怎么分、分多少,始终谈不拢。B某一气之下将A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这套房产。

这里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在恋爱期间,A某曾多次向B某转账,总额约7万元,这些钱是A某的工资收入。两人分手后,B某退还了A某16万元,这里面包含了10万元彩礼、2.6万元红包以及部分工资,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结算清单。这个细节后来在法庭上成了双方争论的焦点。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作出了这样的判决:这套房屋归A某单独所有,A某需要在判决生效后90天内支付B某房屋补偿款8万元,驳回了B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的理由主要有三点:

第一,关于案件性质。法院认为,虽然两人是恋爱关系,但因为并没有同居生活,没有形成稳定的同居关系,所以这个案子不属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而是“共有物分割纠纷”。简单说,就是两个人共同拥有一个东西,现在关系破裂了,要把这个东西分清楚。

第二,关于房屋归属。法院查明了双方的出资比例:B某虽然说自己支付了12.5万元,但这12.5万元里面包含了A某此前转给她的3.54万元工资,所以B某实际只出了8.96万元,而A某实际出了19.28万元。考虑到A某出资明显更多,而且房屋在A某的户籍地,由A某居住管理更方便,法院判决房屋归A某所有。

第三,关于补偿金额。双方都认可房屋现在价值25.5万元,比买的时候28.18万元贬值了。法院综合出资比例和房屋贬值情况,酌情确定A某补偿B某8万元。

法官裁判思路解析

审理这类案件的法官,内心其实有一套非常清晰的审查逻辑。我来拆解一下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真实思考过程。

首先是案件定性问题。法官会优先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同居关系。如果两人只是恋爱而没有同居,那就只能按照一般的共有财产纠纷来处理,不能适用那些专门针对同居关系的特殊规定。这个定性非常关键,直接影响到后续的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

其次是出资比例的认定。这是整个案件的“牛鼻子”。法官会仔细审查每一笔资金的流向:谁付了钱、付了多少、钱从哪里来、转给了谁。在这个案子中,法官发现B某付的12.5万里有3.54万是A某转给她的,这部分不能算作B某自己的出资,只能算作A某的出资。这种穿透式的审查,是法官处理此类案件的标准动作。

第三是综合考虑因素。法官不会简单地按出资比例“对半分”,而是会考虑房屋所在地、实际使用情况、双方的居住需求等因素。比如这个案子中,房屋在A某的户籍地,由A某管理更合适,这就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第四是贬值处理。法官会询问双方对房屋现值的意见,如果双方认可一个现值,就按这个来算;如果分歧大,可能就需要评估。在这个案子中,双方都认可房屋贬值了,法官就根据出资比例来分摊贬值损失。

法官在庭审中通常会重点追问以下几个问题:购房时双方有没有书面协议?钱是怎么付的?有没有转账记录?双方有没有同居?分手后有没有结算?这些问题的答案,直接影响法官的裁量。

法律分析

孙青律师提示:这类案件的核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和第三百零四条。

具体来说,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时可以请求分割。什么叫“共有基础丧失”?简单说就是两个人共同拥有财产的基础不存在了。恋爱期间为了结婚而共同买房,恋爱关系终止了,结婚的目的达不到了,共同拥有的基础自然就不存在了,这时候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分割。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了分割的方式:能协商就协商,协商不成的,能实物分割就实物分割,不能实物分割就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分钱。房子没法切成两半,所以通常是房子归一方,另一方拿补偿款。

这里有个很多人容易误解的地方:共同共有并不等于各占一半。很多人觉得既然房产证上写的是“共同共有”,那自然是对半分。但法律规定并不是这样。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没有约定份额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才视为等额享有。而共同共有分割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因素,而不是简单地一人一半。

上海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裁判口径:如果双方没有书面约定,法院会优先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来分割,同时考虑购房目的、房屋使用情况、双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这个裁判思路在烟台中院的案例中也有体现,可以说全国法院的态度是比较一致的。

完整证据链搭建指南

结合本案的情况,我来手把手教大家如何从零开始搭建一套完整的证据链。

必备证据(一定要有的):

第一,产权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或者房产证,这是证明你们共同拥有这套房子的最直接证据。如果是期房,购房合同和备案证明也可以。

第二,出资证明。所有购房款的支付凭证,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或支付宝转账截图、收据、发票等。要注意,转账记录上最好有备注,比如“购房款”、“买房用”之类的。如果没有备注,事后可以通过微信聊天记录或短信来佐证。

第三,双方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等,证明两个人身份的基本信息。

补强证据(有了更好):

第一,双方关于购房的聊天记录。比如讨论买什么房子、各自出多少钱、怎么还贷等。这些可以证明购房是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第二,关于分手的证据。如果是因为感情破裂分手,相关的聊天记录、短信、邮件等都可以作为共有基础丧失的证据。

第三,关于房屋现值的证据。双方协商认可的现值,或者评估报告。

辅助证据(锦上添花):

第一,证人的证言。比如中介、邻居、朋友等,可以证明双方恋爱、购房、分手的事实。

第二,收入证明。证明各自的经济能力,也可以侧面印证出资的真实性。

哪些材料最容易被法院采信?

银行转账记录是最硬的证据,因为银行系统有完整的记录,很难造假。微信、支付宝的转账记录也是很好的证据,但要注意截图的完整性,最好能显示对方的账号和姓名。

哪些材料可能起反作用?

没有备注的现金交付很难被法院采信,如果你说“我给了对方10万现金”,但没有任何凭证,法院很可能会认定这笔钱不存在。还有就是前后矛盾的陈述,比如你一开始说“钱是借的”,后来又说是“共同出资”,那你的可信度就会大打折扣。

特殊情形

同类纠纷中,有些特殊情况普通人很容易忽略,我来一一说明。

情形一:双方同居了。

如果两人在恋爱期间同居生活,那案件性质就可能变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适用的法律规则会有所不同。根据相关规定,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法院会考虑双方的贡献大小,但也会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

情形二:一方完全没有出资。

如果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但实际只有一方出了钱,另一分钱没出,那么法院通常会认定未出资一方享有较小的份额,甚至可能只给象征性的补偿。在腾冲法院的一个案例中,女方虽然名字在合同上,但因为无法证明自己出了钱,法院驳回了她的分割请求。

情形三:房屋是贷款买的。

如果房子是按揭贷款买的,情况就更复杂了。法院不仅会看首付款的出资比例,还会看后续贷款的实际还款情况。如果一方单独还贷,那这部分也要算作该方的贡献。在武鸣区法院的案例中,法院就是按照双方对首付和月供的贡献比例来分割的。

情形四:房屋明显增值了。

如果房屋买的时候100万,现在涨到了200万,那补偿金额就不是简单的“返还出资”,而是要按出资比例分享增值收益。法院会综合评估各种因素来确定具体的分割比例。

容易踩坑的隐蔽情形:

有些人在恋爱期间出资买房时,用的是“借款”的名义,但后来分手了又说是“共同投资”。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审查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有书面借条,那只能按借贷关系处理,无权主张房产份额。

还有一种情况是,一方用父母的钱出资,但没有任何书面凭证。如果父母转账时没有备注用途,法院可能会认定为赠与给该方的个人财产,不算做共同出资。

诉讼败诉避坑实操要点

结合本案的教训,我来总结一些实战经验,帮助大家避免踩坑。

第一,不要以为“共同共有”等于“一人一半”。

这是最常见的误解。很多人觉得房产证上写的是共同共有,那就应该平分。但实际上法院会综合考虑出资比例,如果你出资少,最后可能只分到很少的份额,甚至会有亏损的风险。本案中B某出资8.96万,最后只分到8万,房子还贬值了,这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第二,分手后不要急着“结算”。

本案中B某在分手后退还了A某16万,但因为双方没有书面清单,导致法庭上说不清楚这16万到底包含什么。这直接影响了法院对B某实际出资额的认定。正确的做法是:分手后如果要结算,一定要签书面协议,列明每一笔款项的性质和金额。

第三,大额资金往来一定要留痕。

A某给B某转账工资、B某支付购房款,这些大额资金往来最好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用途。如果是现金,要写收据。如果没有这些,到了法庭上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院也很难判断。

第四,购房前最好签书面协议。

如果你和恋人要共同买房,建议在购房前就签一份《共同购房协议》,明确各自出资比例、房屋份额、分割条件等。这个协议不一定要找律师写,但至少要有清楚的文字记录。在本案中,如果两人提前签了协议,后面就不会有这么多纠纷了。

第五,庭审中不要前后矛盾。

在法庭上,法官会反复询问一些关键事实,比如“你们什么时候认识”“谁出的钱”“有没有协议”。如果你一开始说“钱是我自己的”,后来又说“钱是借的”,法官会认为你在撒谎,你的可信度就会大大降低。所以,上法庭前一定要梳理清楚事实,做好充分的准备。

第六,不要错过诉讼时效。

共有物分割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拖得太久,可能会丧失胜诉权。

第七,不要忽视房屋现值问题。

如果双方对房屋现值有争议,最好在诉讼前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这样可以提供一个客观的依据。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认可一个价格,那最好签个书面协议,避免庭审中反悔。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切勿直接套用,法律纠纷细节决定成败,盲目起诉极易造成不可逆损失。每个人的情况都不完全一样,同样的法律规则在不同的案件中可能会有不同的适用结果。如果你正在经历类似的纠纷,建议第一时间找专业的房产律师进行咨询,让律师帮你分析具体情况,制定最优的诉讼策略。法律不是数学公式,不是简单套用就能得出正确答案的,专业的事情还是要交给专业的人来做。


孙青律师(13681945561),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持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等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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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120********38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