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名人主张赠与,借名人依据借名买房协议主张成立
案件介绍
2017年,A某与B某系母子关系。A某与妻子C某计划购买一套位于上海市的商品房,但因A某名下已有两套住房,受当时限购政策约束,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再行购房。经过家庭商议,A某与母亲B某达成口头约定:由A某、C某夫妇全额出资,以B某的名义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房屋暂时登记在B某名下,待A某具备购房资格后,B某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2017年3月,B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总价款为320万元。签约当日,A某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向开发商支付了首付款96万元。剩余224万元购房款,由A某以B某的名义向银行申请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贷款期限20年,每月还款金额约为1.3万元。此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A某每月定期将贷款本息转账至B某的还款账户,由银行按期扣划。
2020年6月,涉案房屋交付使用。交房后的各项手续,包括房屋面积补差款、契税、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物业费等,均由A某、C某夫妇支付。A某对房屋进行了精装修,花费约40万元,随后一家人搬入居住,至今已逾五年。期间,房屋的水电费、燃气费、物业费等日常开支,也全部由A某承担。房产证原件、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票、贷款合同等全部原始材料,均由A某保管。
2024年3月,B某因与儿媳C某发生家庭矛盾,突然提出要搬进该房屋居住,并要求A某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A某拒绝后,B某态度强硬,声称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就是自己的财产,A某支付的款项属于对母亲的赠与,不存在所谓的借名买房关系。双方多次沟通无果,A某遂于2024年7月将母亲B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并判令B某协助将房屋过户至A某名下。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A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的判决依据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第一,涉案房屋的购房合同系由B某本人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产权也依法登记在B某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规定,B某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第二,A某主张与B某之间存在口头的借名买房合同,但B某对此予以否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A某应当就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承担举证责任。第三,A某虽然提供了支付首付款、偿还贷款、承担房屋日常费用等证据,但这些证据仅能证明A某对涉案房屋存在出资行为,并不能直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在家庭成员之间,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子女为父母偿还房贷的情况比比皆是,出资行为本身并不能等同于借名买房关系的存在。第四,从双方的谈话录音来看,A某在沟通中并未明确提及双方曾就借名买房事宜进行过协商,反而承认B某也曾支付过部分购房款,这使得A某主张的事实更加缺乏说服力。综上,法院认为A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名买房关系的存在,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裁判思路解析
这个案子其实非常典型,它深刻反映了法官在审理借名买房纠纷时的核心审查逻辑。我在办案中接触过大量类似的案件,法官在审理时通常会重点审查以下几个维度,这里给大家做一个深度拆解。
首先,法官最看重的是“合意”而非“出资”。很多人有一种朴素的观念:钱是我出的,房子当然就是我的。但法律逻辑并非如此。法官审理此类案件,第一步要审查的就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意思表示。这个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甚至可以通过行为来推定。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当事人必须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确实就“借名买房”这件事达成了共识。如果没有这个共识,哪怕你出了全部的钱,在法律上也很难认定为借名买房,更可能被认定为赠与或者借款关系。
其次,法官对资金来源的审查非常严格。在实务中,法官会仔细审查每一笔款项的走向、金额、时间、用途,甚至要求当事人解释款项流转的完整链条。比如在本案中,A某虽然提供了向B某账户转账的记录,但法官会追问:这些转账有没有备注“购房款”?有没有贷款合同上明确约定实际还款人?B某有没有反方向转过钱给A某?这些细节都会影响法官的内心判断。
第三,法官对房屋实际控制状态的审查同样至关重要。谁住在房子里、谁持有房产证原件、谁在缴纳物业费水电费,这些事实都很重要,但法官不会仅凭这些就认定借名买房成立。因为在实际生活中,父母把房子给子女住、子女帮父母打理房屋事务的情况非常普遍,这些事实只能作为辅助判断因素,不能作为决定性证据。
第四,法官对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判断也很关键。在家庭内部纠纷中,法官会考虑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经济往来习惯、是否存在赠与的合理性等因素。比如,子女出钱给父母买房,这在传统观念中是很常见的孝道表现,法官很难仅凭子女出了钱就认定这不是赠与而是借名买房。
第五,法官还会审查是否存在规避限购政策、信贷政策等违法情形。如果借名买房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那么即使借名关系成立,该行为也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而被认定无效,借名人同样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本案中,法官最终没有支持A某的诉求,核心原因就是“合意”的证据严重不足。A某虽然拿出了出资证据,但没有拿出能够证明双方有“借名约定”的关键证据,比如借名协议、聊天记录、录音中明确承认借名关系的内容等。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只能依据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认定B某为房屋所有权人。
法律分析
孙青律师提示:这个案子给大家提了一个很大的醒——借名买房,绝不仅仅是“出钱”那么简单。很多人觉得,房子是我买的,钱是我付的,登记在别人名下只是暂时的,等我需要的时候随时可以拿回来。但法律不是这样看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在房产这类不动产上,法律认的是“登记”,而不是“出资”。谁的名字写在房产证上,谁就是法律上的所有权人。
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虽然口头合同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但问题在于,当对方否认口头合同存在时,主张合同存在的一方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这个举证责任有多重?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双方就借名买房事宜进行了沟通、协商的证据,比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如果拿不出这些,光有转账记录,法官完全有理由认定这是赠与或者借款,而不是借名买房。
另外还要特别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借名买房如果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限贷政策,或者购买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房屋,那么这个借名行为本身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一旦被认定无效,借名人不仅拿不到房子,连已经支付的房款也可能面临追讨困难的风险。
结合上海本地的审判口径来看,上海各级法院在处理借名买房纠纷时,整体上持比较谨慎的态度。上海法院普遍要求借名人提供“明确的借名合意证据”,单纯的经济往来证明很难被采信。特别是当出名人主张是“赠与”或者“借款”时,法院会更倾向于尊重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完整证据链搭建指南
结合这个案子,我想手把手告诉大家,如果确实需要借名买房,到底应该怎么做才能把证据做扎实。这不是事后补救的问题,而是在借名买房之前就要想清楚的事情。
必备证据(第一层级,缺一不可)
第一个也是最关键的,就是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协议中要写清楚以下内容:借名人的姓名、出名人的姓名、房屋的具体信息(地址、面积、价格)、借名买房的原因(比如限购、限贷等)、房屋实际所有权归借名人、出名人不得擅自处分房屋、出名人配合办理过户的时间节点、违约责任等。如果条件允许,最好去公证处做公证。
如果实在签不了书面协议,那也要想办法固定口头约定的证据。比如在聊天的时候,明确说“房子是我借你名字买的,以后还要过户给我”,对方回复“好的”“知道了”之类的,这个聊天记录就可以作为证据。再比如,在通话的时候录音,明确双方确认借名买房的事实。录音的合法性要求不能采用非法手段获取,但在正常通话中录音,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一般是可以用作证据的。
第二个必备证据是完整出资凭证。所有通过自己账户转出的购房款,都要保留银行转账凭证、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转账时一定要在备注中写清楚用途,比如“购房首付款”“偿还XX房屋贷款”等,千万不要什么也不写。这一点非常关键,因为很多当事人在转账的时候图省事,什么都不备注,结果到了法庭上,对方说这是借款、是赠与、是还债,你就百口莫辩了。
第三个必备证据是贷款相关材料。如果是通过出名人的名义贷款,但实际由借名人还款,务必保留还贷的完整记录。每个月还款后,把银行流水打印出来保存好。如果可能,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实际还款人,或者至少要有证据证明每笔还款的资金来源于借名人。
第四个必备证据是房屋控制权的证据。包括房产证原件由谁保管、房屋钥匙由谁持有、谁实际居住、谁在缴纳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谁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合同和付款凭证由谁持有等。这些证据虽然不能单独证明借名买房关系,但是能够形成辅助性的佐证。
补强证据(第二层级,越多越好)
第一类是证人证言。如果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知道你们之间借名买房的事实,且愿意出庭作证,这可以作为补强证据。比如双方共同的朋友、亲属等,但要注意,利害关系人(比如双方的子女)的证言证明力较弱。
第二类是日常沟通记录。借名买房后,双方关于房屋使用、管理、过户等方面的聊天记录、短信、邮件等,都可以作为证据。比如借名人要求出名人配合办理某些手续时,对方没有否认借名关系,反而配合办理,这就说明对方认可借名关系的存在。
第三类是家事记录。比如家庭内部关于房产归属的讨论、家庭会议记录、家族微信群聊天记录等。有时候当事人会在家庭内部承认借名买房的事实,这些记录如果能保留下来,也是强有力的证据。
可能产生反作用的证据
这里特别提醒一点:出名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签署放弃权利的声明,也不要出具“赠予声明”之类的文件。如果出名人出具了这样的文件,那借名人反而要警惕了,因为这可能成为对方主张赠与的依据。另外,借名人不要私下与出名人达成所谓的“补偿协议”,这种协议本身可能成为出名人抗辩的理由。
在实际操作中,还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出名人可能会向借名人转账,声称这是“还你的钱”。如果借名人无法解释清楚这笔钱的性质,就很可能会被法官认定为双方之间存在经济往来,从而动摇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基础。所以,借名人收到出名人转账时,一定要搞清楚是什么钱,最好是拒绝接受或者立即退还,并保留相关证据。
特殊情形
借名买房纠纷中有很多容易被普通人忽略的特殊情况,这里我挑几个最典型的给大家说明一下。
第一种情况:借名人出资后,出名人以“赠与”为由抗辩。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审查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和经济往来习惯。如果是子女给父母买房,法院更容易认定为赠与而非借名;如果是朋友之间,法院则更倾向于认定为借款或者借名。本案中,A某与B某是母子关系,这本身就是法院倾向认定赠与的一个重要因素。实践中,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子女为父母出资买房,在缺乏书面约定的情况下,被认定为赠与的概率非常高。
第二种情况:借名人出资后,出名人以“借款”为由抗辩。这种情况也很常见,出名人会说:“你给我的钱是借给我的,不是用来买房的,现在我已经还清了。”这时,借名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款项是专门用于购房的,而不是其他用途。如果借名人拿不出证据,法院很可能按照民间借贷关系来处理,而不是认定借名买房。
第三种情况:借名人出资后,出名人去世。这种情况下,借名人面临的风险更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出名人的继承人有权继承登记在出名人名下的房产。如果借名人想拿回房产,需要先确认借名买房关系存在,然后再要求继承人配合过户。但继承人通常不会承认借名买房关系,他们会主张这是赠与或者借款,借名人的维权成本会大大增加。
第四种情况:借名买房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这是近年来最常见的借名原因。但问题在于,如果法院认定借名买房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而这个政策属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那么该借名行为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而被认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旦被认定无效,借名人无法要求出名人过户,只能要求返还购房款,而且这个返还请求也存在执行风险。
第五种情况:出名人擅自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这种情况下,如果第三人是善意购买且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那么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借名人只能向出名人索赔,无法追回房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支持这种处理方式。所以,借名买房最大的风险之一就是出名人的道德风险。
第六种情况: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房屋。这种借名行为基本都会被法院认定无效,因为这些房屋的购买资格是面向特定群体的政策性保障,转让购买资格本身就不合法。买了这类房子,借名人几乎不可能通过诉讼取得房屋所有权。
诉讼败诉避坑实操要点
根据我多年办理借名买房案件的经验,很多当事人之所以败诉,并不是因为他们的事实不成立,而是因为他们犯了太多不该犯的错误。下面我给大家一一拆解。
最大的坑:没有签订书面协议
这是最常见也是最致命的问题。很多人在借名买房的时候,觉得和对方关系好、信得过,就只是口头说了一句“房子你帮我代持一下”,然后就什么都不管了。等到出问题的时候,才发现自己手里没有任何能证明双方有借名合意的证据。本案的A某就是典型的例子,他和他母亲之间没有任何书面协议,甚至连聊天记录都拿不出来。这种情况下,法院凭什么相信你们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第二个坑:转账不备注用途
很多人在转账的时候,觉得“备注太麻烦”“备注也不一定有用”,就直接转账了。结果到了法庭上,对方说:“这是你借给我的钱,不是购房款。”法官问你有什么证据证明这是购房款,你翻遍银行流水,发现每一笔转账都是空白的,没有任何备注。这时候你再去解释,法官会相信谁?答案不言自明。
第三个坑:没有保留原始凭证
有些人拿到房产证、购房合同、发票等材料后,随手一放,时间久了就找不到了。殊不知,这些原始凭证是证明你对房屋有控制权的重要证据。如果你连房产证都拿不出来,法官会认为你对房屋的控制权很弱,从而倾向于认定不是你借名买房,而是对方在帮你“代管”。
第四个坑:起诉前没有沟通固定证据
很多当事人一发现对方反悔,立刻就去法院起诉,结果到了法庭上,什么证据都没有。其实,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起诉之前,先想办法和对方沟通,最好是用微信或者短信明确说“咱们之前说好的借名买房,你什么时候配合我过户”,如果对方回复了,这就是一个关键证据。如果对方不回复,也要想办法通过电话录音固定证据。
第五个坑:起诉时机选择错误
借名买房纠纷一般建议在出名人有反悔苗头时就起诉,不要等到对方已经把房子卖给第三人了再起诉。因为一旦房子卖给了善意第三人,你连追回房子的机会都没有了。另外,如果出名人已经去世,建议尽快处理,避免因为继承问题导致纠纷复杂化。
第六个坑:忽略诉讼时效
借名买房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如果超过三年才起诉,法院可能会认定你怠于行使权利,从而驳回你的诉讼请求。所以,一旦发现对方不配合过户,要尽快采取行动。
第七个坑:诉讼请求写错
这是很多律师都会犯的错误。在借名买房纠纷中,正确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存在”+“请求出名人协助办理过户”,而不是“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借名人所有”。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确认需要以登记为准,法院不能直接确认所有权归属,只能确认合同关系的存在,然后判令出名人配合过户。如果诉讼请求写错了,法院可能会直接驳回。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切勿直接套用,法律纠纷细节决定成败,盲目起诉极易造成不可逆损失。借名买房涉及的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涉及到家庭关系、经济利益等多重因素,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需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制定诉讼策略。如果您或您的亲友正在面临类似的纠纷,建议尽快携带相关材料预约专业律师进行面谈咨询。
孙青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