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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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偷偷抵押公司房产给自己还债,这合同到底算不算数?法院判了!

作者:孙青律师时间:2026年05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次举报
2026-05-30

案件介绍

A公司的生意原本不错,名下有套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的房产,价值不菲。A公司有两个股东,一个是大股东B公司,持股比例超过一半,另一个就是本案的原告C公司,持股四成多。原本大家相安无事,但B公司因为自身经营出了问题,欠了外债,便打起了A公司名下这套房子的主意。

B公司找到另一家D公司,说是要做笔空调买卖的大生意,总价两个多亿。然后,B公司作为A公司的控股股东,派人(据说是A公司的一名董事,姓陈)拿着A公司的公章,没说一声召开了股东会,就偷偷和D公司签了一份《抵押合同》,把A公司名下那套徐汇区的房子抵押给了D公司,为B公司那笔空调购销合同的债务做担保。这一切,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钱某,以及另一位股东C公司,完全不知情。

直到后来,因为B公司债务缠身,股权被法院强制拍卖给了别人,C公司成了A公司剩下的唯一原股东。在一次查询房产档案时,C公司才发现自己公司名下的“命根子”房产,早在一年多前就被抵押了出去。C公司这下急了,这不明摆着是B公司利用控股地位,拿公司的财产给自个儿还债吗?于是,C公司一纸诉状将A公司和D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那份《抵押合同》无效,并撤销房产上的抵押登记。

裁判结果与理由

这个案子到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判决确认了D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并判令D公司和A公司要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互相配合,去房管局把这套房子的抵押登记给撤销掉。

法院的判决理由其实挺直白的。根据2018年版本的《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要为自己的股东(也就是B公司)提供担保,这事儿非同小可,必须得经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而且,那个被担保的股东(B公司)自己还不能参加投票,必须得由其他股东(也就是当时在场的C公司)投票,并且要过半数同意才算数。

在这个案子里,D公司作为抵押权人,在签合同、办抵押的时候,根本没有要求A公司拿出股东会决议。法院认为,D公司这个债权人是“明知”或者“应知”公司对外担保需要决议的,它连看都不看一眼,就办了抵押,这显然是没有尽到一个正常的商业伙伴应有的审查义务,属于“非善意”的相对方。既然D公司不“善意”,那它就不能主张自己是“有理由相信”A公司有权做这个担保。再加上,当时签约盖章的人陈某也不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公司也曾登报称公章执照遗失并报了警,所以法院认定,这份《抵押合同》根本不是A公司真实意愿的表达,理所当然应当是无效的。

法官裁判思路解析

这个案子,法官的裁判思路是很有代表性的,我给您拆解一下。

法官拿到这类案子,他脑子里第一步就划了个重点:这个担保,有没有经过合法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核心就看那张“股东会决议”。

法官会优先审查什么材料呢?第一,就是看那份《抵押合同》是不是盖了公司公章,但光有公章没用,法官心里清楚,公章可能被乱用。第二,法官一定会重点审查,在签订合同前或者同时,债权人有没有收到A公司提供的、关于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如果债权人拿不出来,或者决议是假的、不完善的,法官心里就会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法官的内心裁量标准很清晰:公司对外担保,尤其是为股东担保,不是法定代表人一个人或者一个管章的人能说了算的。这是需要全体股东(除了被担保的股东)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谁主张合同有效,谁就得承担证明“我已审查过决议”的举证责任。在这个案子里,D公司不仅没能拿出决议,甚至在法庭上自己承认“没有要过决议”,那法官就基本认定D公司是“非善意”了。

法院对于此类纠纷的倾向性态度也很明确: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关联交易掏空公司资产。法官在庭审中,重点就会发问:比如,“签订合同前,你们有没有核实过A公司的章程和决议?”“你们知道不知道B公司是大股东和被担保人是同一家?”“当时的经办人陈某,有没有获得明确授权?” 这些问题一个比一个尖锐,直指债权人是否“善意”这个核心。

这个案子的裁判底层逻辑是:商事交易的效率固然重要,但安全和公平更是底线。不能为了促成交易,就允许一方利用信息优势和地位优势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法官最终支持了原告,就是牢牢守住了这个底线。

法律分析

孙青律师提示: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特别是为自己的股东担保,法律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刚才提到的2018年《公司法》第十六条,就是一个“安全阀门”,它的意思就是:股东(尤其是大股东)不能自己决定用公司的财产去给自己还债,必须由其他股东说了算。这个规定,就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力,掏空公司,伤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也说了,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个案子中,背后那笔两个多亿的空调购销合同,D公司自己都说“没实际履行”,这就更让人觉得,整个抵押行为可能就是一场为了给B公司债务提供担保而做的“戏”。法官虽然没有直接引用这一条来认定主合同无效,但这无疑加深了法官对D公司“非善意”的判断。

所以,总结下来,如果您是公司股东,发现公司房产被大股东拿去给自己做了抵押,别慌。法律是站在你们这边,保护中小股东信心的。关键就在于,那个接受抵押的债权人,它在签约时有没有履行审查股东会决议的义务。没审查,合同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完整证据链搭建指南

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公司房产被他人偷偷抵押”的糟心事,该怎么从零开始搭建一套能说服法官的证据链呢?我给您列个清单,照方抓药就行。

第一类:必备证据(没有这些,官司基本打不赢)

  1. 公司的工商内档资料:去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出来。重点看公司的章程、历届股东名册、董事监事等人员信息。这能证明A公司是谁的,B公司是不是股东,以及公司章程里对对外担保是怎么规定的(虽然大部分章程会规定按《公司法》走)。这个证据是定性的基础。

  2. 被抵押房产的产权信息:去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或者通过“随申办”APP)拉一份“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上面会清清楚楚地写着:谁抵押的、抵押给谁、抵押的金额、期限。这份材料是核心,能直接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

  3. 证明您自己(原告)股东身份的材料:您的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信息里显示您是股东的记录。这是您有权起诉的资格证明。

第二类:补强证据(让法官更加确信您的说辞)

  1. 证据证明那份股东会决议“不存在”:您可以去公司的档案里找,或者直接要求公司提供。如果公司拿不出来(或者根本就没开过会),那就反过来证明了对方是“无决议担保”。您可以用书面形式向公司发函,要求提供该次股东会决议,并做好证据保全(比如EMS快递底单)。如果公司拒绝,这在法庭上就是一份非常有利的证据。

  2. 证明债权人(D公司)“非善意”的证据:这个比较难,但可以从侧面找。比如:D公司与B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可以通过企查查、天眼查查股权穿透)、D公司在接受抵押前有没有向A公司发过正式的函件要求提供决议、或者有没有证据显示A公司当时因为公章、执照失控(比如有报警记录、登报公告等),而D公司对此知情。

  3. 证明您自己“不知情”的证据:您可以在发现抵押后的第一时间,以书面方式向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D公司、B公司分别发函,明确提出您对此次抵押行为的异议,并要求撤销。这些信函和快递底单,能证明您作为股东从未追认过此事。

第三类:辅助证据(锦上添花,但不决定方向)

  1. 证明您自身权益受损的证据:例如,因为房产被抵押,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融资、影响业务发展,或者您作为股东的预期收益受损的证据。

  2. 同类型案件的判例:可以去“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一搜(2024)沪0104民初xxx号这个案号,或者类似判决。把判决书打印出来,附在诉状后面。这能表明您的诉求有同类型法院的支持先例,法官参考起来也方便。

必须留存的证据:公司营业执照、公章、重要合同、股东会决议(即使是假的)的原件或清晰扫描件。最容易被法院采信的:无争议的工商档案、不动产登记簿、报警回执。哪些材料可能无用甚至反作用:您自己单方面写的、没有对方签字确认的证据材料;或者事后补签的、违背事实的说明函。

特殊情形

这个案子中有个容易被大家忽略的细节:陈某是谁?他并不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是B公司派到A公司的一名董事。他拿着公章去办了抵押,这事儿法律上叫“无权代理”。这个情形非常重要。如果签约人是法定代表人或获得正式授权的人,法院的判断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另外,担保所对应的主合同(即那个两个多亿的空调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这在中国法律上叫“主合同未生效”,那么从合同(抵押合同)自然也就失去了依附的基础。法官虽然没有在这个点上过多纠缠,但这也是一颗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如果主合同是真实有效的,法院的审理可能会更复杂一些。

还有一种容易踩坑的情形是:被担保的B公司股权虽然在抵押后被法院拍卖给了别人,但这不影响原股东(B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的身份。法院看的是签订抵押合同的时间点,而不是审理时的时间点。

诉讼败诉避坑实操要点

结合这个案子,我给您说几个实实在在的避坑点,都是真金白银的经验。

  1. 起诉前,别慌着打草惊蛇:比如在发现房产被抵押后,先别第一时间跑去找D公司对骂,或者到处发朋友圈。第一步,先去把工商档案和不动产登记簿打印出来,把证据固定死。如果先惊动了对方,对方可能会连夜去补一份“假的股东会决议”,或者销毁一些证据,那就被动了。

  2. 别把矛头对准“公章被抢”这个点用力过猛:公章管理混乱只是表象,法官的核心关注点是“有没有合法决议”。您的重点应该是论证“没有合法决议”,而不是去论证“是谁偷了公章”。前者是法律问题,后者是治安问题,法官只会从法律角度判断。

  3. 坚决拒绝“追回公章”之类的调解方案:有些不良中介或者对方法务会建议,您把公章追回来,然后补个股东会决议,事情就解决了。千万不要答应!一旦你追认了,那就等于认可了之前抵押行为的有效性,您就再也告不赢了。

  4. 庭审中别被D公司的律师带到沟里去:D公司律师可能会问“你们公司内部是不是管理混乱”、“那个陈某到底是不是你们公司的员工”。您要记住,案件的焦点永远是“D公司在签约时有没有审查股东会决议”。您要反复强调:“我方从未出具过任何关于担保的股东会决议,D公司作为专业的商事主体,有义务审查却没有审查,根据法律规定,我方无需为D公司的过失买单。”

  5. 时间节点要卡准:发现权利被侵害后,尽快起诉。虽然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诉讼时效问题比较复杂,但拖着总没有好处。特别是如果房产被法院查封或再次转让,处理起来就非常麻烦。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切勿直接套用,法律纠纷细节决定成败,盲目起诉极易造成不可逆损失。公司对外担保这事,一个小细节就能决定一栋千万房产的归属。不光是股东需要保护自己,即便是接受担保的债权人,也请记住:要决议!要决议!要决议!一个经过律师审查过、程序合法的股东会决议,是您这笔大生意最坚实的保障。否则,竹篮打水一场空,官司打到后面,吃亏的还是自己。


孙青律师(13681945561),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持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等多... 查看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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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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