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房产分割10大变化
案件介绍
A某与B某经朋友介绍相识,恋爱一年后于2019年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不久,A某的父母拿出毕生积蓄,全款为小两口购买了一套价值200万元的婚房。当时出于对儿媳的信任与疼爱,A某父母未作任何书面约定,直接将房屋登记在了A某和B某两人名下。
然而好景不长,由于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不同,两人婚后矛盾不断。2024年初,B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平均分割这套房产。A某则认为,房子是父母全款购买,B某未出一分钱,理应归自己所有。
这个看似简单的房产纠纷,背后却牵涉到一个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父母出资购房,子女离婚时房子到底该怎么分?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虽系A某父母全款出资购买,但已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考虑到该房屋系A某父母基于二人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进行赠与,而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仅约5年),且未生育子女,结合出资来源、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最终判决房屋归A某所有,同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酌定A某补偿B某30万元。
这个判决既没有完全否定B某的权益,也没有让A某“人财两空”,体现了法律在保护个人财产权利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之间的平衡。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孙青律师提示:上述案例并非个例,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出资购房引发的纠纷比比皆是。为了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15日正式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并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这部司法解释对房产分割作出了10项重大调整,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变化一: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离婚时可判归出资方子女
根据《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这意味着,以前那种“父母全款买房,子女离婚对方分走一半”的情况,在新规下将得到根本性改变。法院不再简单地按“一人一半”处理,而是优先保护出资方的利益,同时兼顾公平。
变化二: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按出资比例基础分割
如果是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都有出资,情况就更加复杂。《解释(二)》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例如,如果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为2:8,法院一般会判决房屋归80%出资比例的一方,但补偿比例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20%,需要根据婚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离婚过错等因素综合判断。
变化三:婚前房产“加名”后离婚,不再是“加名即分一半”
过去很多人认为,只要在房产证上加了名字,离婚时就能分到一半。但《解释(二)》彻底颠覆了这一认知。该解释第五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时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也就是说,即使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只要结婚时间短(比如一年甚至不到一周就离婚),且给予方没有重大过错,房子仍然可以“要回来”。这在以前是不可想象的,因为传统观点认为“过户即赠与完成,不能反悔”。
变化四:尚未过户的房产赠与约定,不能随意撤销
与上述情况相对应,如果夫妻约定将一方房产给予另一方,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解释(二)》第五条规定,离婚时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归属,给予方不能随意撤销该约定。
法官会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是否孕育共同子女、离婚过错等因素进行判决。如果婚姻存续时间很长(比如10年、20年),接受方对家庭付出较多,法院甚至可以判决房屋归接受方所有。
变化五:违反忠实义务的赠与,可以全部追回
《解释(二)》第七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单来说,如果丈夫或妻子为了“小三”或婚外情对象,将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赠与对方,原配可以要求全部追回,不能以“已经共同消费”为由免除返还责任。在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丈夫向婚外情人转账73万元,法院最终判决情人全额返还。
变化六:网络直播打赏挥霍财产,离婚时可少分或不分
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夫妻一方“打赏成瘾”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解释(二)》第六条明确,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给那些沉迷于网络打赏的人敲响了警钟:过度打赏不仅会掏空家底,还可能在离婚时让自己“净身出户”。
变化七:离婚逃债行不通了
有些人为了逃避债务,通过离婚协议将大部分财产转移给配偶,导致债权人“赢了官司拿不到钱”。《解释(二)》第三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并非“不均等分割”就一定损害债权人利益。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往往会考虑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法院会严格把握撤销标准,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损害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利益。
变化八:离婚协议约定给子女的财产,不能反悔
很多夫妻在离婚时约定将部分或全部共同财产给予子女,但事后一方反悔,想要撤销赠与。《解释(二)》明确,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
这一规定体现了诚信原则,避免了离婚协议变成“一纸空文”,也保护了子女的合法权益。
变化九:抢夺、藏匿孩子成离婚诉讼“减分项”
婚姻破裂时,有些父母为了争夺抚养权,不惜采取抢夺、藏匿孩子的极端手段。《解释(二)》用三个条文对该行为予以规制:一是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制止不法行为;二是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请求在监护权纠纷中暂时确定子女抚养事宜;三是在离婚纠纷中确定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将该行为作为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孩子是独立的生命个体,不是可以随意争夺和处分的物品。婚姻破裂,孩子已失去完整的家,但我们可以努力做到让他们不再失去完整的爱。
变化十:同居析产也有了明确规则
《解释(二)》第四条对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作出了规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等归各自所有;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这一规定填补了此前同居析产的法律空白,为越来越多非婚同居的人群提供了明确的财产分割规则。
特殊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则并非“一刀切”。例如,在第一种情形(父母全额出资)中,如果有明确的赠与合同约定只赠与子女一方,则完全按照约定处理。同样,在夫妻间房产赠与的情形中,如果给予方能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可以请求撤销赠与。
此外,对于股权等特殊财产的分割,《解释(二)》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这说明法律既要保护夫妻共同财产,也要维护市场交易安全。
风险提示
2025年《解释(二)》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规则迈入了一个新阶段。它不再简单地将房产登记视为财产归属的“铁证”,而是更加注重出资来源、婚姻贡献、过错责任等实质因素,力求在保护个人财产权利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所言,新规引导大家在婚姻中更注重双方的共同努力和付出,互相关爱、互相帮助,既不能因短暂婚姻获得大额财产,也肯定对家庭付出的价值,增强婚姻家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案件中的房产分割结果会受到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房屋市场价格等多种因素影响,不同案件可能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因此,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
最后提醒读者:房产是大多数家庭最重要的资产,无论是婚前购房还是婚后加名,建议保留好出资凭证、赠与合同等书面证据,必要时可以通过公证等方式明确产权归属,从源头上避免纠纷的发生。
孙青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