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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结婚同居买房,分手怎么分?登记在一人名下最坑

作者:孙青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0次举报
2026-05-08

没结婚同居买房,分手怎么分?登记在一人名下最坑

案件介绍

今天要讲的这个故事,可能让很多正在热恋中的情侣心里一紧。

事情要从2013年说起。那年,A某和B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上相识,两个人很快坠入爱河,确立了恋爱关系。随着感情升温,两人开始商量一起买房,方便日常生活。A某工作地点在市区,两人就在A某单位附近看中了一套房子。

2015年5月,经过反复比较,两人最终决定买下这套总价130万元的房产。当时的情况是这样的:A某拿出了78万元作为首付款,剩下的52万元则以B某的名义办理了银行贷款。房子登记的时候,只写了B某一人的名字。房子到手后,两人一起装修、一起居住,过起了甜蜜的同居生活。

然而好景不长。到了2019年6月,两人因为性格不合、矛盾累积,感情出现了裂痕,最终决定分手。分手后,这套房子一直由B某居住使用,但关于房子的归属问题,两人吵得不可开交。

A某认为,首付款是自己出的,房子应该算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只是当初为了方便才登记在B某名下,要求B某把房子还给自己。而B某的态度也很强硬,她说房产证上写的是自己的名字,首付款是A某借给自己的,房子是她个人的,凭什么要分给A某?就这样,两人谁也不肯让步,最后闹到了法院。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A某和B某在恋爱期间就开始了同居生活,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了这套房产。虽然首付款是A某支付的,但B某以个人名义办理了贷款并负责偿还,所以这套房子应该认定为两人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

至于B某说首付款是借款的说法,法院没有采信。原因很简单:B某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有借款的约定,而且在两人分手协商时,B某也没提过借款这件事。

最终,法院判决这套房子归B某所有,但B某需要按照A某在总房款中的出资比例,再结合房子现在的市场价格,计算出相应的款项支付给A某。简单说就是,房子可以给你,但你要把人家出的那份钱还回去。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孙青律师提示:这个案子其实反映出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同居期间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分手后到底该怎么分?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核心概念: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是两码事。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对半分割。但同居关系就不同了,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不是“共同共有财产”。

这两个概念有什么区别呢?简单解释一下:“共同共有”就像夫妻那样,不管谁挣的钱、谁出的钱,都是大家的,分割时原则上平分;而“一般共有”更像合伙做生意,谁出了多少钱,就占多少份额,按出资比例来分。

所以,如果同居期间买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想要主张权利,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证明自己出了钱。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出了首付款、还了贷款或者出了装修费,法院通常会按照出资比例来分割。但如果拿不出证据,那可就难了。

特殊情形

当然,现实中情况往往比上面这个案例复杂得多。

比如有的情侣同居十几年,生儿育女,经济早就混在一起了。这种情况下,虽然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如果另一方能够证明双方长期同居、共同经营、共同抚养子女,法院也可能会认定房子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对情侣同居了9年,育有一子一女,女方以个人名义买了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法院认为,双方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女方无法证明自己有独立支付首付款和按揭款的能力,最终判定房子按等额分割。

还有一种情况更让人头疼:一方说钱是借的,另一方说是共同出资。这种情况下,法院会看双方有没有借款的合意、有没有借条、分手协商时有没有提到借款等细节。如果拿不出证据,法院一般不会认定为借款。

另外,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都出了力、都挣了钱,但钱混在一起分不清谁出了多少,法院可能会按照“等额享有”来处理,也就是一人一半。

风险提示

说到这里,相信大家已经明白了:同居期间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风险真的很大。一旦分手,没有登记名字的一方很有可能“人财两空”。

具体来说,有几个风险点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子,从法律外观上看就是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想要主张权利,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出了钱或者双方有共同购房的约定。

第二,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同居期间的财产不能简单套用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会按照普通共有财产来处理,核心原则就是“谁出资、谁受益”。

第三,如果证据不足,法院可能会认定房子归登记人所有,另一方只能拿回自己能够证明的出资部分,甚至可能连这部分都拿不回来。

因此,同居期间购房,最好的做法是:第一,双方一起签署购房合同,登记双方的名字;第二,如果不能登记双方名字,至少也要签订一份书面协议,明确各自出资比例和产权份额;第三,保留好所有出资凭证,比如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具体案件的情况各不相同,本文的案例和分析仅供参考,遇到实际问题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不要盲目套用。


孙青律师(13681945561),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持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等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38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