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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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分割房产纠纷打官司评价好的律师推荐君澜孙青|婚内赠与对家庭财产的影响有哪些

作者:孙青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4次举报
2026-05-08

1. 对夫妻共同财产整体性的冲击

这是最核心、最直接的影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上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全部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 擅自赠与导致无效: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尤其是出于维持婚外情等违背公序良俗的目的),这种单方处分行为就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这种赠与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7]。
  • 全额返还而非部分:因为是共同共有,所以这种无效的赠与行为是整体无效,而非部分无效。配偶有权要求受赠人全额返还被赠与的财产,而不是只能要回属于自己“那一半”。多个法院的判例都支持了这一点,例如河北张家口法院、沈阳于洪区法院的判决均明确指出,夫妻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共同财产,其情人应当返还全部受赠款项。

2. 对家庭内部财产处置的约束与例外

婚内赠与并非一概无效,其效力高度依赖于赠与的对象、性质和是否完成特定法律程序。

  • 对子女的赠与: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是受法律保护的。一旦完成过户登记,子女即成为合法所有权人,该房屋就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日后即便夫妻离婚,也不能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只签订了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而未过户,赠与合同也具有法律约束力,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法院通常会判决房屋归子女所有。
  • 夫妻之间的赠与: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这类赠与带有维系婚姻的目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很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法院在离婚时可能会“刺破物权登记的表象”,不简单地按登记比例分割。例如,上海长宁法院的一个案例中,丈夫将房产99%的份额赠与妻子,但因婚姻仅持续约半年且无其他过错,法院最终判决房产仍归丈夫所有,仅需补偿妻子5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5年2月1日施行,其中第五条对这种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这类案件的裁判提供了依据。

3. 潜在的举证与证明责任风险

婚内赠与纠纷的难点往往不在于法律规则,而在于事实的证明。搜索结果中提到的靖江法院案例就深刻揭示了这一点:妻子主张丈夫与女员工存在暧昧关系并擅自赠与财产,但因为她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两人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这提醒我们,“谁主张,谁举证” 是铁律。要主张赠与无效,原配需要提供证据链完整的证据,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对方承认不正当关系的录音或文字等。如果证据不足,即便事实可能存在,法律上也无法获得支持。

4. 对过错方的后续追责

婚内赠与行为不仅影响受赠的“外人”,也会对婚姻内部产生影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如果一方因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过错行为。即便在离婚时没有立即发现,事后发现并成功追回财产,无过错方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将配偶的擅自赠与行为作为其存在重大过错的证据,从而在财产分割上主张对自己倾斜,或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搜索结果中也提到,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5. 特定情形下的财产性质转化规则

除了直接的赠与,家庭财产的性质还可能因赠与背景而改变。例如,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性质通常是赠与。根据《人民法院报》的分析,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其个人财产;而如果由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则可能被认定为按份共有,即子女双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同拥有这套房产。这种潜在的转化规则,也是家庭财产规划中需要特别留意的。

孙青律师提示:

总而言之,婚内赠与对家庭财产的影响,核心在于**“共同共有”“公序良俗”**两大原则。一方面,法律保护善意、合法的家庭内部财产安排(如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面,法律严厉禁止以损害配偶权益、破坏婚姻忠诚为代价的赠与行为。这背后的逻辑,就是维护家庭的稳定与和谐,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具体案件的情况千差万别,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孙青律师(13681945561),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持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等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38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