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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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确权律师推荐君澜孙青|94 方案房:户口迁出、离婚后,还能确权共有份额吗?

作者:孙青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5次举报
2026-05-02

案件介绍

时间回到1994年,上海开始推行公有住房出售,也就是大家常说的“94方案”。当时,A某在上海工作生活,但户口不在上海,按政策他没有购买单位公房的资格。而他的一位同事B某,是上海本地户籍,符合购房条件。

A某非常想拥有这套自己长期居住的公房,就和B某商量:由A某出全部购房款,但以B某的名义去和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房子先登记在B某名下。等将来政策允许或者有条件了,再过户给A某。B某觉得是帮朋友一个忙,就口头答应了。

于是,A某掏了9000多元,以B某的名义买下了位于西城区的一套房改房。购房合同是B某签的字,工龄优惠用的也是B某的。房子买下后,一直由A某一家居住使用,水电煤、物业费都是A某在交。这一住,就是二十多年。

转眼到了2025年,A某觉得时机成熟了,便找到B某,要求他配合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没想到,B某这次却拒绝了。B某的家人也站出来说:这房子当年是用了B某的工龄优惠才便宜买下的,是B某的福利,房产证上白纸黑字写的就是B某的名字,跟A某只是“借款”关系,或者顶多是A某借住在里面。双方协商不成,A某无奈,只得将B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房子归自己所有,并要求B某办理过户。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驳回了A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这意味着,法院没有支持A某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并过户的诉求。

法院的核心理由在于,A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他和B某之间在1994年时就存在明确的“借名买房”合意。房子是不动产,我国法律原则上以登记为准,房产证上写的是B某的名字,法律就先推定房子是B某的。现在A某说房子其实是他的,他需要拿出充分、扎实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比如当年的书面协议、能清晰证明“借名”目的的录音或书信等。

然而,A某只能提供一些付款凭证和长期居住的证明。法院认为,这些证据只能证明A某出了钱、住了房,但无法直接证明双方当初约定的是“借名”而非“借款”或“赠与”。特别是考虑到“94方案”下的房改房具有强烈的福利性质,购房资格与特定人的身份(工龄、户籍等)紧密挂钩,这种借名行为本身就可能存在损害公有住房分配公平性的问题。在证据薄弱的情况下,法院无法认定一个可能规避当时住房福利政策的“借名”关系成立。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孙青律师提示:这个案例非常典型地揭示了“借名买房”,尤其是借名购买政策性住房中的核心风险——“举证难”“合同效力风险”

首先,关于合同效力。借名买房的协议是否有效,关键看它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了公共利益。像本案中的“94方案”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的历史性福利分配,其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如果允许随意借名购买,就破坏了这套福利制度的公平性,可能被认定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导致借名协议无效。这与借名购买普通商品房以规避限购政策的情况有所不同,后者在实践中有时被认为效力瑕疵相对较小,尤其是在借名人后来已具备购房资格时。

其次,关于物权归属。法律上有一个基本原则叫“物权公示公信”,简单说就是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法律上一般就先承认谁的权利。实际出资人想要推翻这个登记,必须承担非常重的举证责任。你需要证明的不仅仅是“你出了钱”,更是“你们双方当初说好了,只是借他的名,房子实际归你”。这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出资凭证、长期独占使用的证据、物业票据的持有、以及最关键的存在“借名”合意的证据(如录音、微信记录、知情证人等)。本案中,A某恰恰在最关键的“合意”证据上缺失了。

特殊情形

有读者可能会问,那如果是借名买的普通商品房,结果会不一样吗?确实有可能。如果A某借B某之名购买的是纯粹的市场商品房,只是为了规避当时的限购政策,那么在一些案例中,法院会着重审查实际出资和占有使用的事实。如果A某能提供完整的证据链,且最重要的是,在起诉时A某已经具备了购房资格,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了,那么法院支持A某要求过户诉求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因为此时,借名合同的目的可以实现,且不构成永久性的履行障碍。

但无论如何,“登记名字的人反悔”是借名买房中最常见、也最大的风险。名义持有人可能会以占用购房资格造成损失为由要挟,也可能因自身债务问题导致房屋被查封拍卖,甚至在婚姻变故或去世后,其配偶或继承人不再认可借名约定。一旦发生这些情况,实际出资人就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

风险提示

借名买房,本质上是在法律的红线边缘行走,它将真实的物权隐藏于债权关系之下。对于实际出资人而言,你手握的是一份要求对方配合过户的“债权”,而非直接支配房子的“物权”。这份债权的实现,极度依赖于对方的诚信和你的证据保全。

因此,如果你不得不选择借名买房,请务必:第一,签订详尽的书面协议,明确房屋归属、过户条件、违约责任等;第二,确保所有购房款从自己账户直接支付,并保留好每一笔流水凭证;第三,保管好购房合同、发票、房产证等所有原始文件第四,固定能证明“借名”合意的沟通记录

最后必须强调,本文中的案例是基于常见法律争议的改编分析,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内容仅供参考。每个家庭的情况千差万别,法律适用也需结合具体证据和司法实践的最新动向,在做出任何重大决定前,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是保护自身权益最关键的一步。


孙青律师(13681945561),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持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等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38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