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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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确认房屋所有权纠纷律师推荐君澜孙青|不知道权利被侵害≠不过时效!94 方案 20 年最长保护期详

作者:孙青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次举报
2026-05-02

一场因“借名买房”引发的家庭风波:出资了,房子就一定是你的吗?

老张和老李夫妇在单位分得一套老旧的承租公房,一直与儿子小张、儿媳小李共同居住。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房改的春风吹来,这套房子可以买成个人产权了。但按照当时的政策,老两口有资格买,年轻的小张夫妇却没有。一家人商量后决定:由小张和小李实际出资,但借用父亲老张的名义去购买这套房改房。为此,他们还郑重其事地签订了一份家庭《协议书》,白纸黑字写明:购房款由小张夫妇出,房子在老张夫妇有生之年由他们居住使用;待二老百年之后,房子的所有权就归小张夫妇所有。当时,家里的其他几个子女也在协议上作为证明人签了字,一家人其乐融融,都觉得这是个好办法。

时光荏苒,老张和老李相继去世。当小张夫妇拿着当年的协议,准备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时,风波骤起。其他兄弟姐妹的态度变了。大姐说:“房子涨价这么多,爸妈后来其实有点后悔,想给我们也都分点。”三弟则直接质疑:“这房子是爸单位的房改房,你们本来就没资格买!按法律规定,这房就该是爸妈的遗产,我们都有份!”原本和睦的大家庭,因为这套房子陷入了争吵与诉讼。小张夫妇既感到委屈,又十分焦虑——自己掏的钱,白纸黑字的协议,难道就不算数了吗?

法院的裁判:协议有效,出资人权利获支持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小张夫妇的诉讼请求,确认该房屋归他们所有。法院的核心理由在于:那份《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既然协议有效,那么双方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小张夫妇已经履行了出资购房的义务,老张夫妇也享受了终生居住的权利。现在协议约定的条件(二老去世)已经成就,小张夫妇要求获得房屋所有权的诉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其他子女提出的所谓“父母反悔”或“遗产分割”的主张,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协议已被废止或变更,故法院未予采纳。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孙青律师提示:

这个案例非常典型地反映了“借名买房”纠纷中的核心法律问题。首先,家庭内部协议的效力是关键。在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家庭成员之间就财产归属达成的书面协议,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有效,成为确权的重要依据。它不同于一般的口头家庭商议,其法律约束力更强。其次,出资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但并非唯一决定因素。在本案中,小张夫妇的出资行为与协议约定相互印证,强化了其权利主张的正当性。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审查“出资+协议+实际居住情况”等一系列证据链,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和权利义务安排。

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借名买房”本身蕴含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最大的风险来自于“名义产权人”的信用和家庭变故。例如,如果老张生前私下将房子抵押或出售给不知情的第三方,小张夫妇想要追回房产将异常艰难。或者,如果老张先于老伴去世,那么房子份额可能先作为遗产发生继承,即使有协议,也可能面临其他继承人的挑战,使问题复杂化。本案之所以相对顺利,得益于协议明确、证人众多,且其他继承人未能有效推翻协议。

特殊情形下的考量

实践中,情况往往更复杂。比如,如果当初没有任何书面协议,仅有汇款凭证,那么案件性质就可能从“合同履行纠纷”转变为“出资债权纠纷”或“共有产权确认纠纷”,维权路径和结果将大不相同。又或者,如果涉及的房产是政策性保障住房(如经济适用房),因其购买资格具有人身专属性,司法实践中对借名购买此类房屋协议的效力认定可能更加谨慎,甚至可能认定无效,届时出资方可能仅能要求返还购房款,而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风险提示:

房产是家庭重大资产,涉及“借名”、“代持”等安排时,务必慎之又慎。一份条款清晰、权利义务明确的书面协议是必不可少的“护身符”。但协议并非万能,它无法完全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也无法预判所有家庭人事变迁。因此,在做出此类安排前,强烈建议咨询专业房产律师,对可能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做好证据固定工作。本文案例仅供参考,每个家庭的情况千差万别,具体案件需要专业律师结合全部事实和证据给出针对性解决方案。记住,法律保护的是合法权利和清晰证据,而非单纯的情感或口头约定。


孙青律师(13681945561),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持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等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38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