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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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变更所有权纠纷打官司口碑好的律师推荐君澜孙青一套房子,两个“主人”:当台湾夫妻在大陆的房产

作者:孙青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7次举报
2026-05-02


一套房子,两个“主人”:当台湾夫妻在大陆的房产,遇上“共同”与“按份”之争

A某与B某是一对来自中国台湾的夫妻,两人于上世纪80年代初结婚,携手走过了几十年风雨。2014年,丈夫A某独自在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购买了一套房产,并顺利地将产权登记在了自己一人名下。对于B某而言,这本应是家庭财富的积累,是夫妻共同的港湾。然而,随着岁月流逝,夫妻感情生变,B某震惊地发现,这套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子,在法律文件上竟与自己毫无关系。她认为,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理应享有权利。于是,B某将丈夫A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她对这套房屋享有共有权,并要求A某协助办理产权“加名”手续。

这场诉讼看似简单——婚姻期间买的房,不就是夫妻共有的吗?但案件却在一审和二审迎来了截然相反的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案件是“共有权确认纠纷”,核心是房子这个“物”的归属。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纠纷,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也就是中国大陆法律。依据当时的《婚姻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一审判决支持了B某的诉求,确认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

丈夫A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他的理由颇具颠覆性:他认为,这根本不是简单的“房子归谁”的物权问题,实质是“夫妻财产怎么分”的婚姻家庭问题。两人都是台湾居民,按照相关法律,这类夫妻财产关系纠纷,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他们的共同国籍国法律,即台湾地区法律。而根据台湾地区民法,夫妻婚后财产原则上“由夫妻各自所有”,登记在谁名下,一般就归谁所有。二审法院采纳了A某的观点,对案件性质进行了重新“定性”。法院认为,B某要求确认共有权,表面上是争房产,根源却是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争议,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因此应定性为“夫妻财产关系纠纷”,而非单纯的“不动产纠纷”。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B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该房屋为A某个人所有。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孙青律师提示:这个案例如同一把手术刀,精准地剖开了共有房产确权纠纷中一个核心且易混淆的裁判边界:即“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物权规则,与基于婚姻、家庭等“共同关系”产生的财产共有规则,究竟如何区分与适用?它警示我们,房产证上的名字,并非判断权利归属的唯一金科玉律,隐藏在产权背后的基础法律关系,才是决定性的“裁判密码”。

首先,案件的“定性”是决定走向的第一步,也是区分“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裁判逻辑的起点。我们通常所说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是《民法典》物权编中的概念,主要规范的是多人对同一个“物”的所有权形态。例如,几个朋友合伙买房,按出资比例约定份额,这就是典型的按份共有;而夫妻、家庭成员在未特别约定时对房产享有的权利,传统观点认为是共同共有,即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全部权利。但在本案中,二审法院跳出了“就房产论房产”的思维,指出纠纷的实质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财产争议”。这意味着,法官首先审查的不是物权法规则,而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婚姻这一“共同关系”。如果基础关系是婚姻,那么即便争议标的是一套不动产,也应优先适用婚姻家庭法律关于财产制的规定,而不是直接套用物权法中关于共有物分割或处分的条文。这种“穿透式”的定性,避免了机械适用法律,是裁判走向精细化的体现。

其次,在涉及不同法域(如本案中的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时,法律适用规则的选择会直接颠覆确权结果。本案一审与二审结果的巨大反差,根源就在于准据法的不同。一审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大陆法),侧重物权登记与婚姻财产共同制的保护;二审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台湾地区法),则更侧重尊重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制传统。这揭示了一个关键点:在涉外或涉港澳台家事纠纷中,房产确权问题可能被识别为“夫妻财产关系”冲突,从而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而非不动产物权的规定。这提醒我们,在处理跨境婚姻的房产问题时,必须提前审视可能适用的法律体系,这常常是决定成败的“暗线”。

再者,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在涉及身份关系的共有权确认中,其证明力并非绝对。通常,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的根据。但在夫妻、家庭内部,登记仅有一方名字的情况十分常见。如果另一方能够证明该财产来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如工资、经营收益等),那么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在分割时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反之,如果像本案二审那样,适用了承认分别财产制的法律,那么登记就成为确权的有力证据。此外,如果一方擅自处分登记在其名下但实为共有的房产(如私自出售或抵押),即便买方办理了过户,其他共有人仍可能通过诉讼确认买卖行为无效、追回房产。因此,登记是重要的权利外观,但在身份法面前,它可能要让位于真实的财产来源和共有合意。

最后,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法学理论上的“潜在共有说”为我们提供了更灵活的理解视角。这种观点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是一种“潜在”的共有状态:在对内关系上,可以依据贡献等因素进行实质性的价值分割;在对外关系上,为保障交易安全,则主要以产权登记为准。这种区分处理的方式,既能在离婚等内部纠纷中实现公平,又能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本案虽未直接采用此说,但其二审判决强调对外适用登记名义人规则(依台湾法),在结果上与此说有相通之处,凸显了平衡内外不同价值取向的裁判智慧。

特殊情形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裁判逻辑并非一成不变。例如,如果夫妻双方明确签订了“财产分别制”协议,那么即使在适用大陆法律的情况下,婚后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也可能被认定为其个人所有。再如,对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继承所得的房产等情形,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抑或是家庭共有财产,需要结合出资意图、产权登记、其他家庭成员约定等具体事实综合判断,其裁判边界更为复杂。

风险提示

房产,承载着财富与情感,其权属纠纷往往剪不断、理还乱。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一套房子的“共有”属性背后,可能交织着物权法、婚姻法乃至国际私法等多重规则。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是适用此地法律还是彼地法律,差之毫厘,结果可能谬以千里。因此,在购置、登记、处分涉及夫妻或家庭关系的房产时,务必提前厘清财产归属意愿,必要时通过书面协议予以明确。一旦发生纠纷,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对案件的法律关系定性、准据法选择、证据收集等进行全面评估。法律是理性的尺度,而家的温情,更需要智慧的守护。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


孙青律师(13681945561),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持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等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38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