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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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借名买房律师推荐君澜孙青|代持协议在实际操作中常见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作者:孙青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1次举报
2026-04-17

代持协议(或称股权代持、委托持股)在实际操作中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多重风险,其风险点不仅源于协议双方,还受到目标公司性质、监管政策及外部第三人等多重因素影响。综合相关法律实践与案例,以下对代持协议常见的法律风险进行结构化梳理与分析。

一、协议效力风险:并非所有代持都受法律保护

代持协议的有效性是所有风险的前提,其效力高度依赖于目标公司的类型与监管背景。

  1. 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有效,但存在例外。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这意味着对于大多数非上市、非特许行业的公司,代持协议在双方之间具有合同约束力。 然而,协议仍可能因意思表示虚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民法典》规定的事由而被认定无效。
  2. 上市公司:协议通常无效,因其损害证券市场公共秩序。 上市公司股权清晰是证券市场的基本交易规范。代持行为隐瞒真实股权结构,违反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要求,损害广大不特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定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无效。
  3. 金融类等特许行业公司:协议通常无效,监管穿透要求严格。 对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类公司,尽管相关禁止性规定可能见于部门规章,但因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等公共秩序(公序良俗),违反这些规定的代持协议同样会被认定为无效。例如,禁止代持商业银行股权、保险公司股权的规定。
  4. 涉及外资准入限制的领域:协议可能无效。 如果代持目的是为了规避《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的规定,该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二、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的核心风险

对于实际出资人而言,即便协议有效,也面临着一系列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的风险。

  1. 股东资格不被认可,显名困难。 实际出资人的姓名未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因此在对公司外部关系上,其股东地位不被法律直接认可。实际出资人请求“显名”(变更登记为股东),需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若其他股东不知情或不同意,显名目的将难以实现。
  2. 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 这是最常见且严重的风险之一。名义股东作为工商登记的显名股东,可能在实际出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代持股权转让、质押或进行其他处分。如果股权受让人是善意的(不知晓代持关系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实际出资人通常无法追回股权,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损失。
  3. 代持股权被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强制执行。 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名义股东名下登记的股权被视为其个人责任财产。当名义股东因自身债务涉诉时,其债权人有权申请查封、冻结或执行该代持股权。实际出资人以代持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实际出资人的投资可能因名义股东的个人债务而化为乌有。
  4. 名义股东自身变故引发的风险。 名义股东若出现离婚、死亡等情形,其名下的代持股权可能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或遗产进行分割或继承,导致实际出资人卷入复杂的纠纷中,权益受损。
  5. 投资权益(分红、增值)无法保障。 名义股东可能拒不移交股权分红,或滥用股东权利(如表决权、管理权)损害公司利益,进而影响实际出资人的投资回报。在境外代持中,此风险尤为突出,名义股东可能实际控制公司并拒绝配合。
  6. 协议被定性为其他法律关系。 如果协议约定实际出资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益或保证本金收回,法院可能认定双方实质构成借贷关系而非股权代持,这将完全改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分配。

三、名义股东的法律风险

代持关系对名义股东也非毫无风险,主要体现在对外责任承担上。

  1. 出资责任风险。 在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如果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名义股东作为登记股东,需首先对外承担出资义务,即使出资款由实际出资人支付。名义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依据代持协议向实际出资人追偿,但追偿过程存在不确定性。
  2. 刑事责任风险。 如果实际出资人利用代持从事非法活动(如行贿、洗钱、骗取税收优惠等),或公司经营涉嫌犯罪,名义股东作为形式上的股东和责任人,可能被牵连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风险防范的实务要点

基于上述风险,在操作代持协议时,双方,尤其是实际出资人,应采取审慎的防范措施。

  1. 事前尽调与协议设计: 严格审查目标公司性质:首要确认目标公司是否属于上市公司、金融等特许行业或外资限制领域,这些领域的代持协议极可能无效,应避免涉足。 签订详尽书面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为代持关系、出资方式、投资权益归属、名义股东行为限制、违约责任(特别是高额违约金)等。 争取公司及其他股东知情:尽可能让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在代持协议上签字确认,或通过其他方式知晓代持事实。这既能限制名义股东擅自内部转让,也为未来显名创造条件。
  2. 事中控制与证据保留: 保留完整出资凭证:妥善保管银行转账记录、注明款项性质的收据等,以证明实际出资事实。 考虑设置担保:可要求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以限制其擅自处分。 保持对公司经营的适当关注:定期获取财务报告,了解经营状况。
  3. 境外代持的特别警示: 境外股权代持还需适用东道国法律,存在公司治理失控、显名法律障碍等额外风险。如非必要,应尽量避免采用代持方式进行境外投资。

总结而言,代持协议的法律风险具有系统性,效力风险是基础,权益保障风险是核心,且风险常在股权转让、融资、退出或名义股东出现个人变故时集中爆发。投资者在采用代持结构前,必须进行全面的法律风险评估,并通过严谨的协议设计和过程管理,尽可能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孙青律师(13681945561),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持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等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38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