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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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借名买房律师推荐君澜孙青|如何代理二手房买受人排除抵押权人执行?

作者:孙青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次举报
2026-04-17

案件介绍:一场埋下隐患的二手房交易

几年前,A某看中了B某名下的一套房子。双方很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A某支付了首付款,并约定剩余房款通过A某每月向B某的银行按揭账户转账来支付。B某将购房发票等材料交给了A某,A某也欢欢喜喜地装修入住了。然而,一个关键步骤被忽略了——房屋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原来,这套房子是B某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的,上面还设有银行的抵押权。

后来,B某因与C某的债务纠纷被起诉并败诉。由于B某未能还钱,C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仍登记在B某名下的这套房屋,并准备拍卖。A某这下慌了神,赶紧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房子是自己买的,钱也付了,人也住进去了,要求法院停止拍卖。法院审查后,最初裁定支持了A某,中止执行。但申请执行人C某不服,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进入了更激烈的对抗。

裁判结果与理由:为何买受人的请求最终被驳回?

经过一审、二审,案件的结局发生了反转。一审法院认为,房子没过户是因为按揭贷款没还清,这不是A某的过错,因此A某有权排除执行。但二审法院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准许对案涉房屋继续执行。

二审法院的核心理由在于:A某并非法律特别保护的“商品房消费者”。法律为了保护老百姓的居住生存权,规定从开发商手里买房、支付了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其权利可以优先于房屋上的抵押权。但二手房买受人属于“一般不动产买受人”,其享有的只是要求卖家过户的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

关键在于,A某在买房时明知房屋存在银行抵押,却没有采取行动代为清偿债务以消灭抵押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赎楼”),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他应当预见到不涤除抵押就无法过户,却依然推进交易,甚至长期借用B某的账户还贷,这被视为怠于行使权利、消极对待过户的表现。因此,法院认定,房屋未能过户系因A某自身原因所致,其债权不能优先于C某的普通金钱债权,更无法对抗设立在先的抵押权,故无权要求停止执行。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孙青律师提示:这个案例清晰地揭示了代理二手房买受人排除执行案件的核心战场与胜负手。能否成功,绝不取决于买受人是否付了钱、住了房,而在于能否严格满足法律设定的苛刻条件,并成功论证“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首先,必须明确权利性质的区别。买受人从开发商处购得的预售或现房,可能适用更宽松的保护规则(如《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第29条)。但购买二手房,通常只能参照该规定第28条,其保护力度较弱,且不能对抗抵押权等优先权,除非符合特定例外。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二手房买受人不适用针对商品房消费者的特殊保护规则。

其次,也是最关键的,是“过错”的认定。法官会严格审查买受人是否尽到了审慎注意义务。如果买受人在交易时已知房屋存在抵押,或之后房屋被再次抵押,却未能举证证明自己曾积极要求过户、向登记机构提交材料或跟踪还款解押进度,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自身原因”导致未过户,从而败诉。反之,如果有证据证明买受人长期、积极主张权利(如曾提起诉讼要求过户),只是因为存在合法抵押等客观障碍而无法办理,则有机会被认定为无过错。

特殊情形:

当然,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有案例认为,如果申请执行人仅仅是普通债权人(而非抵押权人),那么符合《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第28条全部条件的二手房买受人,其“物权期待权”可以排除普通债权的执行。因为此时买受人的权利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都是债权,需要比较谁的债权更应受到保护。在买受人无过错且已支付对价、合法占有的情况下,其权利可能优先于出卖人的其他普通债权人。但这绝不意味着可以对抗设立在先、已经登记的抵押权。

风险提示:

购买存在抵押的二手房,犹如在雷区行走。作为买受人,务必在签约前查询不动产登记簿,彻底摸清房屋的抵押、查封状况。合同中要明确约定过户时间和涤除抵押的义务方与方案。交易过程中,不要仅仅满足于付款和入住,必须积极敦促卖方解押,并保留好所有催告、沟通的证据。一旦具备条件,立即办理过户登记,将物权牢牢握在自己手中。否则,就像案例中的A某一样,多年的房款和心血,可能因原房主的一个债务纠纷而瞬间面临被拍卖的风险。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每个案件细节千差万别,法律适用复杂,唯有专业、细致的法律分析和证据准备,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孙青律师(13681945561),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持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等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38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