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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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借用他人名字买房纠纷请律师哪个好君澜孙青借名买房后,对方不配合过户,借名买房的风险及注意事项

作者:孙青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次举报
2026-04-16

借名买房后,对方不配合过户,借名买房的风险及注意事项

案件介绍:闺蜜反目,房子差点“飞”了

A女士和B女士原本是一对无话不谈的好闺蜜,两人还一起合伙开公司。2020年初,A女士看中了江阴市一套公寓,想买下来作为投资。但因为当时家里有些矛盾,她不太方便把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于是,她找到了好姐妹B女士商量,希望暂时借用B女士的名义来买这套房。两人口头说好,房子由A女士出钱买,先登记在B女士名下,等以后A女士方便了,B女士再配合把房子过户回来。

基于多年的信任,两人没有签任何书面协议。之后,A女士支付了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也是以B女士的名义申请的。贷款批下来后,B女士将贷款金额刷卡付给了开发商,房子顺利登记在了B女士的名下。接下来的日子里,A女士每月按时把钱转给B女士,由B女士去还房贷,房子也是A女士自己出钱装修并一直居住使用。A女士手里牢牢握着《认购书》、购房收据、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等所有重要单据的原件。

时间到了2021年6月,A女士的家庭矛盾解决了,她一次性把剩余的银行贷款打到了B女士的还贷卡上,满心欢喜地去找B女士,商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没想到,这时两人因为公司经营产生了矛盾,关系急转直下。面对A女士的过户要求,B女士一口回绝,完全不认账了。B女士在法庭上辩称,这房子就是她自己买的,只是委托A女士帮忙办手续而已,所以票据才在A女士那里。至于A女士每月转给她的钱,她说是两人公司之间的投资款往来,根本不是房贷。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审理后,抓住了几个关键点来认定事实。首先,所有购房的核心单据原件都在A女士手里,这不符合常理,如果B女士是真正的买家,她理应自己保管这些重要文件。其次,从定金、首付款到每月的房贷,A女士都提供了清晰的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证明自己才是实际出资人。再者,房子一直是A女士在装修、居住和缴纳物业费,B女士作为“产权人”却从未过问,这说不通。最后,连当初卖房的置业顾问都证实,买房时就是A女士因为个人原因不方便登记,才用了B女士的名字。

基于这些环环相扣的证据,法院认为,A女士的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口头约定。因此,法院判决B女士必须配合A女士,将涉案房屋过户到A女士名下,相关过户费用由A女士承担。这个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孙青律师提示:这个案子是“借名买房”纠纷中一个比较典型的胜诉案例,但它赢得并不轻松,全靠A女士有心,保存了所有关键证据。在法律上,“借名买房”是指实际出资人(借名人)与名义产权人(出名人)约定,借用出名人的资格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但房屋权益实际归借名人所有的合同关系。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购买的不是政策保障性住房,这种合同通常是有效的。

但是,有效不等于没有风险。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核心是审查“借名买房”的事实是否存在。就像这个案子,法官会综合考量房屋的出资情况、双方有无约定、房屋由谁实际占有使用、购房票据和产权证由谁持有等一系列因素。如果只是口头约定,一旦对方反悔,借名人就需要承担艰巨的举证责任。证据链但凡有一个环节断裂,比如出资记录不清、票据丢失,就很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导致“房钱两空”。

特殊情形

需要特别警惕的是,并非所有“借名买房”都能得到法律保护。如果借名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情况就完全不同了。这类房屋是国家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而设立的,有严格的准入资格限制。不具备资格的人借名购买,会被认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相关的借名买房协议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这样一来,即使借名人证明了出资事实,也无法要求过户获得房屋,最多可能只能要求返还购房款,投资目的完全落空。

此外,如果借名买房是为了规避当地的住房限购政策,虽然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有效,但借名人直接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诉求,法院可能不予支持。例如,在上海的一个案例中,法院虽然认定了借名买房事实,但因实际购房人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最终没有判决房屋归其所有,而是判令名义产权人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风险提示

借名买房,看似是绕过政策限制的“捷径”,实则布满了法律陷阱,对借名人和出名人双方都蕴藏着巨大风险:

对借名人(实际出资人)而言:

  1. 事实认定难,举证责任重:这是最大的风险。亲戚朋友之间往往靠信任,不签书面协议。一旦关系破裂,出名人否认,借名人就需要拿出所有证据来证明“房子实际是我的”。如果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将无法支持你的诉求。
  2. 房屋被处分,追回难上加难:房子登记在别人名下,法律上他就是权利人。如果出名人背着你把房子卖掉或抵押给不知情的第三方(法律上称为“善意第三人”),那么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原则,第三方很可能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抵押权。到时,你只能向出名人追讨赔偿,房子很可能再也拿不回来了。
  3. 房产被查封拍卖,血本无归:如果出名人对外欠债,债权人起诉并申请法院查封其名下财产,那么这套登记在他名下的房屋就会首当其冲被查封,甚至被拍卖偿债。此时,你作为实际出资人提出的异议,往往难以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

对出名人(名义产权人)而言:

风险同样不小。特别是贷款买房的情况下,即便后来房子过户给了借名人,但在银行“认房又认贷”的记录里,这笔房贷仍然算在你的名下。当你自己未来想要买房时,就会被认定为购买第二套房,面临更高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购房成本大大增加。此外,如果借名人断供,银行首先追究的也是作为贷款合同签字方的你,会影响你的个人征信。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 如果确因特殊情况不得不考虑借名买房,务必牢记:第一,签订权责清晰的书面协议;第二,所有购房款务必从自己账户直接支付,保留好全部凭证;第三,尽可能保管好购房合同、发票、房产证等所有原件;第四,考虑让出名人将房屋抵押给你,作为一项保障措施。 买房是大事,切勿因小失大,让多年的积蓄和情感卷入不必要的纠纷之中。


孙青律师(13681945561),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持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等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38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